舒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发布时间:2023-03-27 14:46 信息来源:怀化市林业局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法案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执法)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度森林督查时,发现毁林专项59号图斑内59-5号小班因修建房屋占用林地发生变化, 2021年12月23日沅陵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和林业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系肖家桥乡全家坪村村民舒XX,2019年时,他以25000元补偿款的形式占用全家坪村张尔院组组集体责任山林地(小地名“塘冲”),接着开挖、平整林地,修建房屋,所占用的林地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当事人系肖家桥乡全家坪村村民舒XX,2019年他以25000元补偿款的形式占用全家坪村张尔院组组集体责任山林地(小地名“塘冲”),接着开挖、平整林地,修建房屋,经林业技术人员利用GPS和1:10000地形图对现场范围进行调绘,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测算为0.0112公顷(计0.168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二级,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第6号)第四部分第二点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舒XX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112公顷(计0.168亩)的林地,限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罚款人民币1680元。
【法律分析】 对于当事人舒XX违法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本案当事人开挖、平整林地,修建房屋时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了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挖、平整林地用于修建房屋,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权理由为: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第6号)第四部分第二点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1.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挖、平整林地面积0.112公顷(0.168亩),用于修建房屋,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第6号)第四部分第二点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使用《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本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挖、平整林地面积0.112公顷(0.168亩),用于修建房屋,应当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行政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占用林地的农村自建房不是想建就建,是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对农村自建房进行审批备案,只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就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实施惩戒。
除此之外,加大农村自建房的审批备案的宣传,持续优化县乡审批协作机制、完善审批备案流程,确保我县林业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工作不断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