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非法收购林木案

发布时间:2023-12-27 14:50 信息来源:怀化市林业局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非法收购林木案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基本案情周某某20221117上午7时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福桥木材加工厂内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杉原木。当天上午9时我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巡查木材加工厂时发现周某某非法收购的杉原木。经勘验检,该原木共计90件,材积4.074立方米。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非法收购原木90件,计4.074立方米;并处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计2592元。

【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违法行为人周某某在其经营加工的木材加工厂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杉原木,经勘验检,该原木共计90件,材积4.074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林业执法人员执法。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 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行为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数量5立方米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2)、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数量5立方米的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数量10立方米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该案违法主体是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易于《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第十三条相混淆,第十三条为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来源的林木行为,这一条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木材。这一条款限制在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木材。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时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但如何定性明知是盗伐、滥伐?目前行政执法上无相关规定,我们在固定证据上也不好操作。因此,在无相关证明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林木的证据的基础上,我们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