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益林档案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4-03-31 00:00 信息来源:林业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益林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18337.3-200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公益林档案是指公益林管理机构在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录、影像资料和基础数据库。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公益林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公益林管理机构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林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公益林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管理专柜,提供必要的档案技术装备,保障公益林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公益林档案分为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两类。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技术档案包括资源档案、经营档案等;管理档案包括财务档案、制度法规档案和权益档案等。
第五条 主要建档材料
1、森林资源档案:包括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图、文、表等成果资料及有关属性数据、图形数据资料;森林资源调查和复查资料;公益林地征占用及调整资料;地方森林资源监测资料;检查期内历年统计年报表、统计台帐及森林资源更新资料。
2、森林经营档案:包括生态公益林规划设计文件、图表;生态公益林各经营阶段(管护、抚育、改造、更新、采伐利用)全部建设过程的技术资料;病虫害、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等林政调查处理材料;施工或作业检查验收资料;各种科学研究资料等。
3、财务档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补偿基金凭证账目等;补偿到户人员明细表;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投资概预算、投资决算及投资效益分析等经济文件资料。
4、制度法规档案:包括生态公益林建设法规与规章、规定与制度等管理档案;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政府文件、信函、决议、重要会议记录、请示、批复等;有关的技术规程、标准和操作细则等。
5、权益档案:包括经营体制、产权属性与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等各类合同契约、公益林流转、管护合同、林权台帐等。
第六条 市、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资源及补偿基金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反映公益林小班地藉信息、权益户籍信息。要做到图、表、册一致,权属证明、管护协议齐全。按照《湖南省重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数据库建设操作办法》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分别按照《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财政森林生态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公益林变化情况分年度更新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 公益林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字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按年度立卷,分类管理,规范装订,安全保管。电子文件应同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建档单位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档案资源共享,方便服务群众,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公益林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乡镇以上林业部门和有公益林管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益林档案。
第十一条 公益林档案工作接受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上级公益林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公益林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公益林管理机构应将公益林档案管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公益林档案工作中作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造成失误的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