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3 16:24 信息来源: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湖南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办:
贵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低速三、四轮电动车治理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低速三、四轮电动车进行行政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权对载客低速三、四轮电动车进行查处。理由如下:
一、交通运输管理的对象不包括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目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客运车辆进行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客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按照该国家标准,营运车辆不包括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低速三、四轮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是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的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省政府公布的我省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等文件中,均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低速三、四轮电动车营运行政许可权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从未对低速三、四轮电动车营运实施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同时,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综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不是交通运输的管理对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不是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的许可审批部门。因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低速三、四轮电动车进行管理无法律法规依据,无权对非法营运低速三、四轮电动车进行处罚。
特此函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