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14 09:54 信息来源: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为持续深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典型案例社会警示教育作用,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现对全市3起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案
案例详情:2026年9月9日,石某某驾驶桂FUX7**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8名,在G56杭瑞高速K1133—K1101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被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七支队官庄大队执法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营运。在杭瑞高速官庄出口路段,移交沅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官庄中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9月11日对石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对石某某及乘客询问调查,当事人通过网上发布出行信息,然后通过电话约定地点乘车的方式,驾驶桂FUX7**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贵州三都至江苏常州,搭载8名乘客,议价每人收取车费400元,共计3200元(当事人还未收取乘客车费,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出示该车营运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处理结果:石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构成非法营运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罚基准,石某某系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应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石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案
案例详情:2026年9月21日21时许,会同县交通执法人员在省道S342线会同县广坪镇吉朗村路段开展公路执法检查时,查获三辆车号分别为湘N196**D、湘N086**D、湘N131**D重型半挂牵引车,执法人员亮证对该车辆驾驶员进行现场调查询问,该车辆所属怀化市开禾新能源有限公司。当天受公司委派驾驶从天柱县远口镇装载一车泥巴,途径省道S342线会同县广坪镇吉朗村路段,运往洪江市江市镇。
经会同县公路超限检测卸载站对三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称重检测,称重检测数据分别为:车货总重96.76吨,车辆限重49吨,车辆超限47.76吨,超限幅度97.5%;车货总重93.92吨,车辆限重49吨,车辆超限44.92吨,超限幅度91.7%;车货总重91.4吨,车辆限重49吨,车辆超限42.4吨,超限幅度86.5%。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超限运输的违法事实。
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序号14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属于较重违法程度,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分不予计算)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分别对湘N131**D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0元、湘N086**D罚款人民币22000元、湘N196**D罚款人民币2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经营案
案例详情:2026年9月11日12时40分,芷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火烧埔超限检测站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发现渝D775**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有非法改装的嫌疑。
经查,渝D775**四轴重型自卸货车系重庆银冠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该车所持道路运输证上的尺寸高度为3860mm,而该车车厢两旁加装了一个篷布机,该车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经营。
处理结果:重庆银冠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营运违法事实。
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货运经营者(不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基准,该公司系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应当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