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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怀化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警示曝光(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6-08-19 09:02 信息来源: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为持续深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典型案例社会警示教育作用,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现对全市3起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1: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案

案例详情:2026年5月14日,鹤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中,于怀化市鹤城区S250线K90+500m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杨某某驾驶的湘N0Q**8的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超限运输,执法人员引导至怀化市鹤城区石门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郑某某聘请的驾驶员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N0Q**8的红岩牌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怀化市鹤城区S250线K90+500m路段超限行驶。该车按规定最大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吨,实际车货总质量47.86吨,超限16.86吨超限幅度54.40%。该车装载的是碎石,属于载运可分载物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郑某某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以及《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超限运输的违法事实。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序号14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郑某某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分不予计算)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郑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郑某某(车辆所有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案

案例详情:2026年7月9日11时00分,洪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洪黔公路恒裕竹木开发有限公司附近开展道路运输执勤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杨某某驾驶湘ND46**3号小型普通客车形迹可疑。

经现场检查,该车搭载乘客4人,从怀化市鹤城区出发前往洪江区城区,杨某某拟向每名乘客收取车费50元。杨某某当场无法提供湘ND46**3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营运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营运违法事实。

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罚基准,杨某某系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应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包括小微型小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的处罚基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2.在监督检查中积极主动配合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适用减轻处罚需经集体讨论)属于一般-减轻违法程度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少于2倍的罚款;5.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3000元以上少于1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洪江区交通运输局对杨某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客运包车违规经营案

案例详情:2026年7月13日,靖州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一台车牌号为津CC0**8的客运包车涉嫌违规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进行拦截检查,并通过现场核查、询问司乘人员、调取包车合同及线路牌信息、核对乘客名单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6年7月13日,津CC0**8车辆在从事包车客运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多项违法行为:一是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二是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三是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四是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处理结果:CC0**8车辆在从事包车客运经营中,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不按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旅客乘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等相关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靖州县交通运输局对该车辆所属单位(或驾驶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