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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怀化市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台”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5-06-30 09:54 信息来源: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怀化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2例。

案例1:戴某东涉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5年3月26日上午10点20到12点左右,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S320泸溪白沙至辰溪公路(辰溪段)工程S3合同段开展一季度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沅水三桥存在下列问题:①施工现场多处正在进行动火切割作业,但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戴某东现场无法提供2025年进场特种作业人员名单。②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戴某东现场无法提供挂篮的定期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戴某东和监理处处长蒋某友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了录像。为了补充完善涉案相关证据,2025年5月8日15点30分至17点左右,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再次到S320泸溪白沙至辰溪公路(辰溪段)工程S3合同段项目部调取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连续箱梁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戴某东任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明等材料。

经查实,戴某东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泸溪白沙至辰溪公路(辰溪段)工程S3合同段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25年3月26日上午10点20到12点左右,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一季度执法检查,戴某东未按规定对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建立档案和对危大型作业设备定期检查并留有记录,现场无法提供2025年进场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挂篮定期检查记录,涉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事实清楚,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执法视频16段、《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连续箱梁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戴某东任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戴某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篇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基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戴某东未履行1项职责属于一般违法程度,建议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麻阳长河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案

2025年4月1日湖南省高速怀化分公司麻阳管理所报告称,G65包茂高速吉怀段位于麻阳县步云坪村的长冲溪1号、2号高架桥下有单位正在进行挖掘高速公路用地施工。接报当天,怀化市交通运输局遂指派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勘查。经勘查,在长冲溪1号、2号桥下共有三处开挖施工点,其中两处位于桥梁上部结构垂直投影区域内(即桥下空间),一处位于该区域外;且现场施工单位无法提供相关涉高速公路施工许可文件。故执法人员现场向施工单位湖南立昌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位于高速公路桥梁下的施工活动,并补办相关许可手续。2025年5月7日正式立案,并开展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先后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了调查询问,同时调取了项目建设以及涉案路段高速公路用地等相关资料,并对涉案现场进行了勘验。

经查证,本案涉案施工项目为麻阳县步云坪村文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为麻阳长河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施工单位为湖南立昌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取得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签发的施工许可,但涉案施工点尚未取得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涉高速公路用地施工许可,其行为已经构成为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违法行为。涉案占用、挖掘公路用地面积共计约191.5平方米,其中长冲溪1号高架桥下约71.5平方米,长冲溪2号高架桥下约120平方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涉案项目施工许可资料;涉案项目中标资料;建设单位情况资料;施工单位情况资料;涉案单位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路用地情况资料;涉案施工现场勘验资料;涉案施工现场照片。

当事方麻阳长河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并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该涉路施工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总面积在100m²以上,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情况的”。建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