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14 17:18 信息来源: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为维护沅陵县五强溪库区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水上船舶碰撞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等有关规定,结合沅陵县五强溪库区水域水域实际,制定《沅陵县沅陵沅水大桥至五强溪大坝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则》,现将《规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2月17日-2月24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向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或怀化市水运事务中心反映,并在反映材料上署名。
联系人:聂汶东;联系电话、传真:0745-8681123。
附件:沅陵县沅陵沅水大桥至五强溪大坝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则
沅陵县沅陵沅水大桥至五强溪大坝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沅陵县五强溪库区水域(以下简称本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水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含农用船、渔船的航行)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从事航道维护作业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则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本水域范围如下:
沅陵沅水大桥(沅水航道里程325.54千米,以下简称沅水大桥)至五强溪大坝客运站(沅水航道里程409.34千米,以下简称大坝客运站)沅水干流及支流。
第四条 沅陵县水运事务中心(交通综合执法水运中队)是本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本水域设置通航分道,实行双向通航,并设置渡运水域。
第六条 本水域范围内船舶上、下行航路和渡运水域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沅水大桥至大坝客运站: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
(二)在本水域设置5个渡运水域,具体是:
1、深溪口集镇渡口(左岸)与深溪口集镇渡口九叽滩渡点(右岸)渡口连线上、下游各150米水域范围内。
2、赵家溪渡口砚石溪渡点(左岸)与 赵家溪渡口(右岸)渡口连线上、下游各150米水域范围内。
3、小云溪渡口(左岸)与肖家桥坝下渡口小酉溪渡点(右岸)渡口连线上、下游各150米水域范围内。
4、白螺溪渡口(左岸)与白螺溪渡口丝茅坪渡点(右岸)渡口连线上、下游各150米水域范围内。
5、桐木溪渡口洞庭溪渡点(左岸)与桐木溪渡口高坪渡点(右岸) 渡口连线上、下游各150米水域范围内。
第七条 船舶在本水域航行,必须在航路内行驶。
第八条 任何情况下船舶对驶相遇、交叉相遇时,各自靠本船右侧航行,互会左舷。
任何情况下本船发现对方船舶时应在距离1000米以上发出互会左舷的声号(一短声),并向右大幅度转向,当来船动态不明时应及时采取减速、停车、倒车的避让措施。来船听到互会左舷的声号后,应回复互会左舷的声号(一短声),并向右大幅度转向,直至安全会过。
第九条 船舶横驶时应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在顺航道航行船舶的前方抢航。
第十条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需要到非渡运水域对岸停靠点上下客时,应在确认没有顺航道行驶船舶以后,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要求行驶。
第十一条 顺航道船舶追越前船时,追越过程应始终与被追越船保持至少50米的横距,从前船左舷追越,追越前发出从前船左舷追越的声号(两长声两短声)。不得从前船右舷追越。
第十二条 从沅水大桥客运站开往下游的船舶,离开泊位后应先横驶至右岸水域,再沿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下行。
第十三条 进出大坝客运站、货运码头的船舶从虾子垭右侧水域各自靠右进出。
第十四条 沅陵二站水位低于90米时,航经河涨洲航段的快艇、客船的航速不得超过20千米/小时。
第十五条 农用船舶、渔船只能在驾驶人所在的行政乡以及相邻行政乡的水域航行,禁止超范围航行。
第十六条 农用船舶只能在日出之后至日落之前航行,禁止夜间航行。
第十七条 农用船、渔船必须在离岸边水沫线10米以内航行。
第十八条 农用船、渔船确需穿越航道的,应当在确认没有顺航道行驶的船舶以后,以正横航线横驶。要主动避让其他船舶,禁止在顺航道航行船舶的前方抢航。
第十九条 在本水域,禁止船舶进行下列行为:
(一)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二)倾倒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通航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需要,依法对本水域实施功能分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立即向沅陵县水运事务中心(交通综合执法水运中队)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船舶遇有沉没危险时,应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驶离航道。
船舶、货物、船用属具发生沉没并有碍他船航行安全时,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尽快设置临时标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沅陵县水运事务中心(交通综合执法水运中队)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怀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依法批准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