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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共享单车运营招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8 09:55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怀化市公安局、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怀化市规范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怀交函﹝2020﹞139号),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营运总量控制4家。为促进我市共享单车(含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引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保障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安全、便捷、高效,切实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本轮招商拟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定2家共享单车企业入驻我市运营,有意参与的企业请按本招商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一、招商要求

1、拟在怀营运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投放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2、拟在怀营运企业的公司总部需有已在全国投放10个以上城市的经验,必须承诺在运营属地注册设立公司,设立当地运营中心,依法照章纳税。运营年限初定2年。

3、拟在怀营运企业必须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文件;具有共享单车车辆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内容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电子围栏技术文档与实施方案;提供运营模式说明,符合城市规范管理要求的运力投放方案(投放规模、时间、地点等),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车辆报废回收制度等;

4、拟在怀营运企业建立完善的车辆维护服务制度,按照车辆投放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一配备相适应的管理团队,加强车辆调试、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方便使用,确保车辆规范有序停放。

5、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健全服务机制,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事故赔偿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6、拟在怀运营企业必须推行免收用户押金制度。

7、拟在怀营运企业须满足建有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服务平台。拥有共享单车监管系统、电子围栏、站点及蓝牙道钉管理系统、用户信用体系、企业运维测评体系等交通配套设施和技术,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落实共享单车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城市共享单车配额投放、总量控制、规范停放,引导市民文明骑行。

8、拟在怀营运企业必须对使用者实行实名制注册,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共享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共享电动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65周岁以上成年人提供注册及服务。

9、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拟在怀运营企业在我市共享单车相关系统数据须向主管部门开放,实现信息共享。

10、拟在怀营运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

11、拟在怀营运企业须具备针对使用者制定的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使用者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引导使用者依法骑行、文明骑行;并协助职能部门对使用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2、拟在怀营运企业应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进行共享单车有序投放。

13、严格控制共享单车投放数量。采取有计划、分批次投放。首次每家企业投放不得超过5000台,投放总量不得超过10000台。共享单车投放时必须做出方案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同意后,抄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共享单车还需到市交警支队办理上牌手续,完成上牌后方可进行投放,做到健康有序发展。

二、退出机制

共享单车运营商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或违反管理办法不履行协议约定内容,经主管部门约谈后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应无条件退出,运营商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使用者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主管部门招商再引进其他共享单车运营商。

三、申报方式

凡符合上述招商要求的运营企业可通过电子邮箱、信件以及面议的方式,将本公司的有关资质条件和投放运营方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即2020年12月18 日至2020年12月24 日),报送至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73号

邮箱:2643103149@qq.com

联系人: 杨先生

联系电话:271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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