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3-25 13:07信息来源: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1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新设立、延续)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房地产监督管理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2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房地产监督管理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3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房地产监督管理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4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房地产监督管理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5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房地产监督管理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6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注销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房地产监督管理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7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 安管人员-初始申报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9 安管人员-延期申报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0 安管人员-变更申报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1 安管人员-注销申报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2 安管人员-换证申报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3 安管人员-人员简单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起重工)操作资格考核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人事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15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起重工)操作资格延期复核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人事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1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操作资格考核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人事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1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操作资格延期复核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人事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18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电工)操作资格考核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人事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19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电工)操作资格延期复核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人事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20 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1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企业名称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2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3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注册地址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经济性质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4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技术负责人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5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注销证书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6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企业名称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7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8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注册地址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经济性质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9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技术负责人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30 二级建造师初始申报/重新申报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31 二级建造师延期申报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4号)
32 二级建造师增项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5号)
33 二级建造师换证申报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受理和初审,省厅审核)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3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35 燃气经营许可证初始(重新)申请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6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污水处理管理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37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污水处理管理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38 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城乡建设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9 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城乡建设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40 燃气经营许可证补办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城乡建设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41 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城乡建设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42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城乡建设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43 停止供气备案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城乡建设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4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城乡建设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45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房地产监督管理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6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房地产监督管理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7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48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49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科技与设计管理科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0 商品房预售许可撤销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房地产监督管理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 行政许可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城乡建设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52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委托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53 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科技与设计管理科和市质量安全监督站 1.《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0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5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核查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科技与设计管理科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5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委托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56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管理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57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房地产业监督管理服务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58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房地产业监督管理服务科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5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管理)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60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委托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2.《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及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61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管理)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62 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科技与设计管理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本专业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按照新《规定》对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等方面加强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具体抽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集中监督检查。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2.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
63 对商品房销售的监管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房地产监督管理服务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64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检查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科技与设计管理科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
65 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怀化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管理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
6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行政确认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消防管理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67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怀化市住建局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68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岗位证书确认 行政确认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城乡建设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9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分配 行政给付 怀化市住建局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70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怀化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管理)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三十九条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1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怀化市住建局 科技与设计管理科 【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72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房地产业监督管理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73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房地产业监督管理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74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房地产业监督管理服务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7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76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科技与设计管理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7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管理)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第五款: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8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79 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住房保障科(物业监督管理科)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第5号)第二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有关承接查验的文件。
80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城乡建设科、建筑工程管理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住建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号)全文。
81 业主委员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住房保障科(物业监督管理科)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82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83 城市危险房屋(公房)安全鉴定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安全监督管理科和市住保中心(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84 保障性住房退出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类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85 建设工程色彩材质及夜景亮化方案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86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城乡建设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87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建设部〔2011〕6号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88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8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管理)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8〕第43号)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第31号)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之内,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承包合同。招标人不得在合同中设置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章 监督管理。
90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科技与设计管理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第二条  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等相关规定,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地市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授予三星、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
9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住房保障科(物业监督管理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92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市城建档案馆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9〕第47号)第八条   将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9〕第47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93 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管理)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4 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管理)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工科修改)
95 燃气发展规划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城乡建设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96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13.2.1条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13.2.3条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
97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2.《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建房〔2016〕14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可在当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报所在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区划发生变动,或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发生更换,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发生变动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持相关手续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划转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申请表;(二)业主大会同意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四)业主管理规约;(五)参与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聘用财务管理人员的财会专业技能的证明材料;(六)房地产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98 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房地产业监督管理服务科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二十二条: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按季度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电子项目手册实行月报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每月底将项目当月发生的事项按照电子项目手册版块的设定进行填写。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电子项目手册内容按照电子项目手册版块的设定进行核验。
99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房地产业监督管理服务科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五条“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1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房〔2011〕196号)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渠道,定期征集信用信息,及时整理、审核、录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二十一条:年度信用评估值每年由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评价。各市州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上年度信用评估初值告知当事人,2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信用评估值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其他形式同时向社会公示”。
10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等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管理)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8〕第43号)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第31号)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管理)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
102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及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房地产业监督管理服务科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2.《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4月12日省政府令第207号,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第九项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103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委托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4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安全监督管理科和市住保中心(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105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管理)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92号)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6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城市自来水供应、城市管道燃气供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 其他行政权力 怀化市住建局 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明情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准许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保证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依照本条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