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3-25 12:47信息来源: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对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根据湘政发【2020】15号文已经下放到市级2个业务办理项直接下放:【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审批(国省干线公路)】【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审批(国省干线公路)】,行使层级由省级调整为省级、市级,允许市级跨层级引用。 20240325:根据20211119日备注说明,对目录进行“行使层级”规范调整。 |
2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反馈,经省数据局审核,调整设定依据。 |
3 |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反馈,经省数据局审核,调整设定依据。 |
4 | 对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7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
5 | 对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
根据湘审改发〔2021〕5号《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行使层级由省级,市级调整为市级。 根据备注说明,对目录进行“行使层级”规范调整。 |
6 | 对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
7 | 对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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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
20211109:根据湘政发〔202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该事项由省级下放至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20240513:根据省交通厅确认,交通条件认领该目录,同时依据:1.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湘政办发〔2023〕31号)中第255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子项“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明确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1〕12号)明确该事项下放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申请调整【行使层级】,经省数据局审核通过,将【行使层级】由【省】变更为【市】。 |
9 | 对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
20211109:根据湘政发〔202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该事项由省级下放至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20240513:根据省交通厅确认,交通条件认领该目录,同时依据:1.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湘政办发〔2023〕31号)中第255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子项“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明确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1〕12号)明确该事项下放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申请调整【行使层级】,经省数据局审核通过,将【行使层级】由【省】变更为【市】。 |
10 | 对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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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561号)第五十二条 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 |
12 | 对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合适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根据湘政发〔202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该事项由省级委托下放至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3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反馈,经省数据局审核,调整设定依据。 |
14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8号)第六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20240910: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反馈,经省数据局审核,调整设定依据。 |
15 | 对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 |
16 | 对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0号)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 |
17 | 对公路超限运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办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 因事项名称有重复字样,经省政务局同意后事项名称由【公路超限运输的行政行政检查】修改为【公路超限运输的行政检查】 |
18 | 对船员管理的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 |
19 | 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 |
20 | 对船舶安全的行政检查(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除外)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 |
2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执行情况的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
22 |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 |
23 | 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14日施行)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 |
24 | 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计划基建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第三十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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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201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修改,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 |
26 | 对检查、制止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
27 | 对水路交通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维护水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从事水路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路交通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第三十条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应当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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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质安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桥梁、隧道、港口和航运枢纽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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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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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航道(含除军事专用航道外的专用航道)业务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予以修正)第八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运输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水运发达地区,可增加县一级管理。管理机构及权限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他专用航道应当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 |
31 | 对公路、公路用 地范围内的绿化 物和更新砍伐公 路护路林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 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 补种。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 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七)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木; 4.《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 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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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擅自占用、挖 掘公路、公路用 地或老使公路改 线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 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 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 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中请:(一)因修建铁 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 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一)占用、挖掘公路: 4.《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 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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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 擅 自 跨 越 、 穿 越 公 路 修 建 桥 梁 、 渡 槽 或 者 架 设 、 埋 设 管 线 等 设 施 的 或 在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架 设 、 埋 设 管 线 、 电 统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率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泼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图内架设、埋 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 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中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粱、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潮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粱、渡槽: 4.《潮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离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二)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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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在公路上及公 路用地范围内摆 摊设点、堆放物 品、倾倒垃圾、 设置障碍、挖沟 引水、打场晒粮 等损坏 、 污染公 路、危害公路安 全或者影响公路 畅通的活动的检 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 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例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 、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四)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废弃物、抛活或堆放物品、倾倒渣土垃圾或 者设置其他障碍:(五)在公路上洗车、设点修车、打场晒粮、圈养牲畜:(六)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开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 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梁,填埋公路边沟:(七)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4.《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路面、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点洗车、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极、设置障碍、挖沟引本,在高速公路路面及边沟排放皮 水;(六)向车外抛撤物品;(八)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禁止通行区域:(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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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大中型公路桥 梁和渡口、公路 隧道上方和洞口 以及公路两侧一 定距离内挖砂、 采石,取土、倾 倒废弃物或进行 爆破作业及其他 危及公路、公路 桥梁、公路随道 、公路渡口安全 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 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 隧道、公路波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 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提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城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 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 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 石(矿)、倾倒废弃物:(四)进行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爆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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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 铁 轮 车 、 履 带 车 和 其 他 可 能 损 害 公 路 路 面 的 机 具 在 公 路 上 行 驶 的 行 政 检 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 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 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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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粱、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 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 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问、路线、时遍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都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粱、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 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粱、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 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雷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腿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 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中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 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迷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四)超限运输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商速公路上行驶: 4.《超限运检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交通运输都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大件运翰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 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路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 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中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圾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中请。由其受理并审批。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中请的, 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理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问、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仿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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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机动车制造厂 和其他单位将公 路作为检验机动 车制动性能的试 验场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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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损坏、擅自移 动、涂改公路附 属设施或者利用 公路附属设施架 设管道、悬挂物 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 、波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 、悬挂物品。 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 为 : (五)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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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在公路、公路 用地范围内及公 路附属设施上设 置非公路标志及 非交通工程设施 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 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 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五)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 4.《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杂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 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五)设置非公路标志及非交通工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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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在公路上增设 、改建平面交叉 、交接道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 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中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 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八)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 4.《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 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六)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改建平面交接道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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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公路两侧建筑 控制区内外修建 建筑物和地面构 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 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白挪动该标桩、界桩。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 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速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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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收费公路经营 管理者按照国家 规定的标准和规 范依法履行收费 公路养护、绿化 和公路用地范围 内的水土保持义 务、对收费公路 沿线设施进行日 常检查与维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 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 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嫂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 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的养护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高速公路中长期养护计划和年度养护计划,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运行的影响,保证高速公路及其 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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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公路两侧新建 村镇、开发区、 学校、货物集散 地、大型商业网 点、农贸市场及 占道经营、以路 为市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 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近、乡道不少于20米。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 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在公路上不得占道经营、以路为市。对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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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擅自在中型以 上公路桥梁跨越 的河道上下游各 1000米范围内抽 取地下水、架设 浮桥以及修建其 他危及公路桥梁 安全的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 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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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公路桥梁跨越 的河道上下游各 500米范围内疏没 作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 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
47 | 对利用公路、公 路桥梁及公路附 属设施进行牵拉 、吊装等危及公 路桥梁安全的施 工作业或者利用 公路桥梁(含桥 下空问)、公路 隧道、涵洞堆放 物品,搭建设施 以及铺设电缆、 高压电线和输送 易燃、易爆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气 体、液体的管道 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随道、涵洞铺设电统等设施: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 为 : (一)在公路桥梁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第十九条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公安 机关的同意: (二)利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进行牵拉等施工作业; 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 为 : (三)在高速公路桥孔、涵洞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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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货运源头单位 进行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办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 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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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高速公路经营 者清理掉落、遗 洒或者飘散的车 辆装载物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遣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 落、遣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 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 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 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 为 : (七)车辆洒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皮: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遣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 的。应当在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高 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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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收费公路经营 管理者按照国家 规定的标准设置 交通标志、标线 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 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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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收费公路经营 管理者遇有公路 损坏、施工或者 发生交通事故等 影响车辆正常安 全行驶的情形, 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防护设施或 者未进行提示、 公告,或者遥有 交通堵塞不及时 疏导交通的:或 者应当公布有关 限速通行或者关 闭收费公路的信 息而未及时公布 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 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 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 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 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2、《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路况信息,采取措施,疏导车辆;采取措施仍难以 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影 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向社会公告。 过往车辆在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内发生重大事故的,隧道管理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需要封闭 隧道的,及时封闭隧道,并相应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将信息告知过往车辆驾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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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高速公路服务 区机动车维修经 营者经营服务的 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 证维修质量,并在实施维修前向车主明示维修收费标准。 | |
53 | 会同价格、市场 监督管理、生态 环境保护、卫生 等主管部门对高 速公路服务区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工商、环境保 护、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54 | 对高速公路进行 日常巡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 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畅通和安全。 | |
55 | 对擅自占投入使用的码头、港口等设施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3号)第四十七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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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相关港口设施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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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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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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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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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强制清除遗洒物、污染物、抛洒物、故障(事故)车辆或者路面障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 〔2011〕第49号)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2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阻碍交通的滞留车辆、抛洒物或者公路设施、路面构造物毁损等障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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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办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2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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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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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办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2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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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 |
65 | 对违反相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及违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船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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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有关危害港口安全的隐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3号)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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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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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水上交通密集区域、事故多发水域和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渡口以及客渡船、旅游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巡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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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清除通航水域工程建设遣留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9号)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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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拆除非公路标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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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未取得相关文书等的船舶责令停航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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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卸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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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
74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 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 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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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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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高速公 路上阻碍交通的 滞窗车辆、抛洒 物或者公路设施 、路西构造物毁 损等障碍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 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并依法作出处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阻碍交通的滞留车辆、抛洒物或者公路设施、 路面构造物毁损等障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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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经批准超限运 输的车辆,未按 照指定时间、路 线和速度行驶, 拒不改正的以及 未随车携带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 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办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 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 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78 |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办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抱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趄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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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逃 避 超 限 检 测 的 行政 强 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办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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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 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 处理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 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 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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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 行处理。 2、《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 有权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 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 秩序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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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四)《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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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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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行政确认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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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船舶名称核准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第653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0〕第619号)第三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 |
86 | 对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暂无)第十二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但是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四)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第九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识别号。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识别号,也可以先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方网站)提交电子数据,然后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第4号)第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 |
87 | 对《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4.《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第二条 5.《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6.《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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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九条 |
根据湘政发〔202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该事项由省级下放至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89 | 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三十二条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七、八条,七、自2014年3月1日起,已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船员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替代“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时,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的信息均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八、船员培训信息已报备并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确认,且成绩记录显示全部合格的船员,申请办理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培训证明和成绩合格证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第二条, 二、实行海船船员证书无纸化申办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下列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1.海员证; 2.游艇驾驶证; 3.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4.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5.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6.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7.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8.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9.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10.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1.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2.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3.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4.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学历满足相应要求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也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下列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3.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4.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5.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6.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7.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7.《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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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计划基建科 |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3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44号)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
2019年11月26日,同意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变更行使层级 根据《湘政发〔2024〕9号》文件要求,该目录已“直接赋权”至湘江新区,请单位及时引用填报并发布实施清单。 |
91 | 对一、二级道路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 | 1.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颁布)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 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六条 申请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准予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改变客货运输车辆的结构和特征,不得使用拼装或者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间隔对车辆进行维护,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应当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客货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检测,评定其技术等级,达不到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并对检测结果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十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车辆实际使用单位应当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包括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班车类别、日发班次、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运行,不得站外揽客。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旅游客运按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旅游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旅游景区(点)。 第十三条 乡村道路需要开通客运线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勘验,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准予客运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客运线路许可后,应当与道路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同一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一百八十日内,按照承诺的要求投入车辆营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投入车辆营运或者营运后连续停运一百八十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止、终止客运服务。 班线客运经营者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于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七日在班线线路各站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和优质服务,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在车辆指定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号码,悬挂标志牌,张贴票价表。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途中因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承运,应当及时更换车辆或者交由他人承运,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由此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还票款的差额部分。 客运经营者不得超载,不得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坑骗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旅客。 第十九条 客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运行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运行。 客运经营者及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与禁运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二十条 货运经营者受理法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查验有关手续,手续不齐全的,不得承运。有关凭证应当随车携带。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不得混装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不得夹带危险品和禁运品。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站(场)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提供服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实行服务质量等级管理。客运站级别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行业标准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危险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装载货物、安排班次、组织旅客上车,禁止超载的车辆出站。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和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未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三级以下客运站应当设立行包安全检查岗,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包实行检查,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与禁运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次。客运经营者对班次安排有异议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相关规定发售客票,并按规定向其许可机关报送有关客运信息,禁止强行搭售商业保险。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服务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 农村客运线路停靠站点,应当设有标志,公布途经本站点班车的起讫地、中途停靠点和始末班时间。 第二十九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保证站(场)内停放的车辆以及装载货物的安全。因站(场)经营者管理责任造成车辆或者货物被盗、损坏、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经营许可证、主修车型和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公开作业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和工时定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维修车辆,保证维修质量。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应当在专用车间进行维修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和车辆维修档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合法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 禁止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公示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和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实施培训,建立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档案,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学员培训记录。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证培训质量,不得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不得向学员索取财物。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教学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 教学车辆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定期审验应当遵守有关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相关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装卸搬运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代理经营者不得将所代理的运输业务交给非法的客货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和随意扣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用于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处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受处理、处罚后,所扣证件应予交还。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经查实属于无《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从事经营,或者经营者在车辆被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经营者。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客货运输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被盗、损坏、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和投诉应当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擅自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的; (二)聘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 (三)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报废车辆和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交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 (二)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五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 营运驾驶员因发生较大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因发生重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运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货运代理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牌,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同时废止。 2. 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运管站场发〔2013〕182号)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客运站诚信体系建设,创造公平竞争的道路客运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客运站的服务质量进行等级划分,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服务质量等级核定的对象为在本省从事客运站经营,依法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 第四条 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每年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核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客运站的服务质量等级。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每年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核定辖区内三级客运站的服务质量等级。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管理工作,落实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制定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第六条 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根据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三级及以上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告,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客运企业通报。 第七条 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分为甲等、乙等和丙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AA,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应为甲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A,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应为乙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或B,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应为丙等。 新建成三级以上客运站在站级验收合格后,其服务质量等级暂核定为丙等。待第一次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束后,依据其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重新核定,开业时间在1月至9月的,其当年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许可开业日至当年12月31日;开业时间在10月至12月的,其当年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许可开业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 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实行挂牌经营,并根据物价部门规定,按核定的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依法收费。 客运站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发生变化的,要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宣传推介服务质量等级高的客运站,鼓励客运经营者和旅客优先选择服务质量等级高的客运站进站和乘车。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投入客运站建设资金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对AAA级客运站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十二条 客运站服务质量核定工作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目标考核挂钩,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工作纳入到对本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原《湖南省道路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实施办法(试行)》(湘运管站场发〔2010〕141号)同时废止。 |
根据湘政发〔202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将行使层级由省级调整为市级,下放至市级。 |
92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
93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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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 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
95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 |
96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7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
98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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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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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未按规定投 保道路运输承 运人责任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01 | 对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10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3 | 对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 定责任引航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第二十七条 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4 | 对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 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上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三十八条 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5 | 对以欺骗或者 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国 内水路运输管 理条例》规定 的行政许可行 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
106 | 对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国省道)上设卡、收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07 |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公路(国省道)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8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国省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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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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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从事危及公路(国省道)安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
11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国省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
112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国省道)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
113 | 对造成公路(国省道)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14 | 对造成公路(国省道)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15 | 对在公路(国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
116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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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
121 | 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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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从业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部分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部分修订)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123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部分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部分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124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部分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部分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125 |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部分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部分修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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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7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部分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部分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8 |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部分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部分修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129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监理、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部分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部分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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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丧失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撤销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丧失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 |
131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部分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部分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
132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部分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部分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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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部分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部分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4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135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和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
136 | 对擅自占用、挖 掘公路、公路用 地或者使公路改 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 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白占用、挖据公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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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未经同意或者 未按照公路工程 技术标准的要求 修建跨越、穿越 公路的桥梁、渡 槽或者在公路用 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 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旅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 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 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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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在大中型公路 桥梁和渡口周图 二百米、公路隧 道上方和洞口外 一百米范围内, 以及在公路两侧 一定距离内挖砂 、采石、取土、 倾倒废弃物、进 行爆破作业及其 他危及公路、公 路桥梁、公路隧 道、公路渡口安 全的活动,或者 未经批准修筑提 坝、压缩或者拓 宽河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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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铁轮车、履带 车和其他可能损 害公路路面的机 具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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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违法超限运输 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波船或者在公路上擅白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廊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随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由 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 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 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 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米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 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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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将公路作为检 验机动车制动性 能的试车场地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 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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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损坏、擅自移 动、涂改、璃拍 公路附属设施成 者损坏、擅自掷 动公路建筑控制 区的标桩、界桩 或者利用公路附 属设施架设管道 、悬挂物品,可 能危及公路安全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 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速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掷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 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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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在公路上及公 路用地范围内摆 摊设点、堆放物 品、倾倒垃圾、 设置障碍、挖沟 引水、利用公路 边沟排放污物或 者进行其他损坏 、污染公路和影 响公路畅通的活 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 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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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 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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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未经批准在公 路、公路用地范 田内及公路附属 设施上设置公路 标志以外的其他 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 负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 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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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未经批准在公 路上增设或者改 造平面交又道口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 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 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 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 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方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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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修建、改 建、扩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 者擅自在公路建 筑控制区内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 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 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老、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成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 定处理。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 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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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外修建的建 筑物、地面构筑 物以及其他设施 这挡公路标志或 者妨碎安全视距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贵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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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利用公路桥梁 进行牵拉、吊装 等危及公路桥菜 安全的施工作 业;利用公路桥 梁 ( 含 桥 下 空 问)、公路隧道 、 涵洞堆放物 品,搭建设施以 及铺设电缆、高 压电线和输送易 燃、身爆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气体 、液体的管道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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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涉路工程设施 影响公路完好、 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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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未经批准更新 采伐护路林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52 | 对租借、转让《 超限运翰车辆通 行证》、使用伪 造、变造的《超 限运榆车辆通行 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3 | 对违法超限运输 的货运车辆、货 运车辆驾驶人、 道路运输企业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 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杜会公告。 | |
154 | 对采取故意堵塞 固定超限检测站 点通行车道、强 行通过固定超限 检测站点等方式 扰乱超限检测秩 序以及采取短途 驳载等方式达避 超限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高或者扣留车辆,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趄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较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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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指使、强令车 辆驾驶人超限运 输货物的单位和 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领款。 | |
156 | 对车辆装载物触 地拖行、掉落、 遗洒或者飘散 , 造成公路路面损 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7 | 对公路养护作业 单位未按照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规定的技术 规范和操作规程 进行公路养护作 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 书。 | |
158 | 对在公路(国省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