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03-25 13:04信息来源: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4 对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8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教育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及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12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3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出现法定情形,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15 对安全培训机构有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6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1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8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19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2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21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22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23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24 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存在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
25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7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9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30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3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3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39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41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42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4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4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45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46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47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48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4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5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5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52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53 对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
5.《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54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5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56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57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受到罚款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5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处罚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59 对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60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61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62 对伪造、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63 对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64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65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66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法定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67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情形,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68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9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
7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7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三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72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73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二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7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75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76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77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78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及报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79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80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如实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81 对化学品单位有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82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83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84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备,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85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86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8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88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89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9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有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9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按规定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项
92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3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4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5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6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7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8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9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00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有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01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02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03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04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105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106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107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108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09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110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11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112 对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113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114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115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116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有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17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118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119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120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1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2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3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4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5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26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擅自改变工 (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7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8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9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0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1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132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3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4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5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6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7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8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有工(库)房等进行检维修等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
139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40 对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141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142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143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44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145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46 对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类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47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148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149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 (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150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151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有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
152 对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153 对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154 对工贸企业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155 对冶金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56 对冶金企业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区域存在积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57 对冶金企业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58 对冶金企业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 (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59 对冶金企业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60 对冶金企业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61 对冶金企业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62 对冶金企业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63 对有色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64 对有色企业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65 对有色企业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行政处罚 (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66 对有色企业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67 对有色企业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68 对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69 对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70 对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 (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71 对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72 对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73 对有色企业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74 对有色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75 对有色企业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76 对建材企业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77 对建材企业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78 对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79 对建材企业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80 对建材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81 对建材企业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82 对建材企业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83 对建材企业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84 对机械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85 对机械企业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86 对机械企业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87 对机械企业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88 对机械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89 对机械企业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190 对机械企业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91 对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92 对轻工企业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93 对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94 对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 (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95 对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96 对轻工企业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97 对轻工企业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98 对纺织企业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99 对纺织企业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 (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200 对烟草企业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01 对烟草企业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02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203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04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05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06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07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08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209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10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11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212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213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未按规定实行专项作业审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214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215 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216 对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17 对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18 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19 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20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辨识、建立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221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规定保存图纸或现状图纸与实际不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22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23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 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十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24 对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或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采取防治地压灾害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十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25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对采空区进行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十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26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十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27 对地下矿山主要系统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28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十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29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未定期检测检验、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联锁闭锁措施失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十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30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井未按要求建立或运行机械通风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十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231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配齐或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十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32 对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十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33 对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十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34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35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36 对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37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主要排水系统与规定或设计不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38 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十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39 对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十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40 对露天转地下开采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41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十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42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43 对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十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44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表设施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十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45 对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46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247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无轨运人车辆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248 对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49 对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三同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十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
250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十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251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十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52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十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53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超能力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三十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54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规定建立、运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三十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255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配备五职矿长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三十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56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257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258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
259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260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261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262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263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6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分层参数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265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66 对金属非金属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十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67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防洪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268 对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269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处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27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爆破作业中,有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71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剥离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27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273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排险作业、碎石加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27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机械铲装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275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76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 (岩)柱或者挂帮矿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77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78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存在滑移现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79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80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281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十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82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十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83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十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8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285 对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86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有未经批准变更筑坝方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条
287 对尾矿库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十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88 对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89 对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90 对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91 对未按规定对尾矿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92 对尾矿库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93 对尾矿库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94 对尾矿库坝型、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未经批准作出变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条
295 对尾矿库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96 对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97 对尾矿库汛前未进行调洪演算或防洪控制参数小于设计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98 对尾矿库未按设计建立、运行安全监测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十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299 对干式尾矿库不符合设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十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00 对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不满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十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01 对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十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02 对尾矿库未经批准擅自回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十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03 对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十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04 对于尾矿库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十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305 对于尾矿库未按国家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十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06 对尾矿库未编制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严格执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307 对尾矿库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08 对尾矿库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条第十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09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按规定实施闭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310 对尾矿库闭库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311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312 对地质勘探单位有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13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314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315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316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317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318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
319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320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21 对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322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323 对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32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325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326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327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328 对未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29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33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331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332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333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334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
335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
336 对有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337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八十四条第二款 
338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七条
339 对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