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20〕15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
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教师权益和待遇,加快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9〕18号)、《中共怀化市委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乡村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助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怀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把改善与提高教师待遇作为教育财政投入的重点支持领域,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解决教师有关待遇所需经费支出,保证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逐步提高。
二、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随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动态调整制度。在编在岗的义务教育教师(下同)与当地公务员同步调整基本工资标准、规范性津贴补贴标准(绩效工资基准线)、地方奖励性补贴标准(年终绩效评估奖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做到同步保障、同步落实。
三、进一步明确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武陵山片区人才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教师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社会保障待遇,其单位应缴纳部分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学校绩效评估纳入市县两级统一管理;学校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将发放义务教育教师地方奖励性补贴作为发放公务员地方奖励性补贴的前提条件,义务教育教师地方奖励性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不得由学校自筹。义务教育特岗教师享受前述义务教育教师同等待遇,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四、建立“两类群体”(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监测对比制度。从2020年开始,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每年对“两类群体”工资收入进行监测对比,使每年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同步于公务员工资收入增长的幅度,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年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年均工资收入水平。将义务教育教师年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年均工资收入水平的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绩效考核范畴,列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
五、建立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工作会商机制。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定期会商、定期调研与检查,结合统计数据,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报党委政府决策。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专项督导。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