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19-01009
怀政办发〔2019〕1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公共场所“四小”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区公共场所“四小”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怀化市城区公共场所“四小”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区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城区“四小”行业卫生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区从事公共场所“四小”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四小”行业,是指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小美容美发店;30床位以下的宾馆、旅店、招待所;就浴50人以下的浴室、桑拿浴、淋浴室、足浴场所;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
第三条 公共场所“四小”行业监管整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无证无照整治为重点,加强指导帮扶,实行帮改结合。
第四条 对现存无证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实施分类管理。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引导规范提升;对基本条件虽有欠缺但能整改达标的,要求限期整改;无法达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缔。市区两级按照区域划分履行卫生监管整治职责。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城区公共场所“四小”行业整治的考核、评议与达标工作。负责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旅店等场所的监督与专项整治工作;拟定相关达标标准;承担公共场所“四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卫生技术指导和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暴力抗法行为,确保整治秩序。
宣传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四小”行业标准、从业要求及整治情况的宣传报道。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四小”行业监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硬件提质改造经费的核定和安排。
城管、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教育、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四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共场所“四小”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是该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七条 建立公共场所“四小”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实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以社区为单位,每个社区聘用2-3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责任区域内公共场所“四小”行业整治的宣传发动、巡回检查,发现无证无照或涉嫌违法的“四小”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并向社区报告,社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督促公共场所“四小”行业门店对公共用品进行集中清洗消毒。集中清洗消毒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开展消毒效果监测,确保集中消毒公共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建立公共场所“四小”行业不良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各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线索,按本办法所明确的职责及时将不良经营行为情况通报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至属地政府。
第十条 建立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会商制度。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联席会议,通报信息,协调行动。各职能部门采取重大行动或对重要案件进行查处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注重发挥媒体监督宣传作用,积极邀请媒体参与监督检查过程,通过媒体主动发布监督执法信息,宣传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育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立并公布群众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广泛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实举报投诉受理处理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四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