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非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5 15:43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431200/2020-015441 文号:怀政办发〔2020〕2号 统一登记号:HHCR-2020-01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5-03-31
签署日期:2020-03-31 登记日期:2020-03-31 所属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
所属主题:市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0-03-31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

HHCR-2020-01001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非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

怀政办发〔2020〕2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各单位:

为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非住房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已有房产且房产已依法办理登记的,申请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一)土地用途与地上房产用途一致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的,按协议方式办理,并按现时评估地价的7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商业用途按评估的楼面地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后的75%收取土地价款),再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产权已发生转移,但土地使用权未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直接按以上标准申请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二)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地分离办证,房产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如下方式登记:

1.权利人未发生变更的,原则上按原房产登记性质和土地登记用途分别登记;

2.权利人因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等申请补办土地出让的,依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二、国有划拨土地未改变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的,且地上房产已依法办理登记的,申请办理宗地出让,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一)住宅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办理,并按现时土地评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非住宅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办理,并按现时土地评估价的7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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