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3 12:42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431200/2019-002786 文号:怀政办发〔2018〕8号 统一登记号:HHCR-2018-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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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CR-2018-01005

怀政办发〔2018〕8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1日

怀化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4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既要保证落户通道畅通,又要防止“被落户”。

市级统筹,县市区落实。市政府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县市区政府根据方案要求,因地制宜,认真组织实施。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5%以上。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0%左右。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大力实施宽松落户政策。认真落实省、市政府文件已明确的落户政策,以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等为重点,积极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1.进一步放宽怀化市城区落户限制。放宽《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投靠、购房、投资经商、务工、引进人才、居住落户等六类城区落户条件,将家属随迁范围由“未婚子女”放宽为“子女”,将“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由“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放宽为“高校(职业院校)大专学历毕业”,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职(执)业资格”放宽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职(执)业资格”。

2.全面放开县市区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五)简化落户办理程序。要进一步优化简化落户办理程序,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对证明材料齐全的,要当场受理;对证明材料不全的,要履行书面告知程序,一次性将所需全部材料告知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来回奔波、减轻群众负担。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依托互联网、政府网搭建户口业务办理申报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网上政策咨询、业务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多项服务,为群众办理户口业务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市公安局牵头)

(六)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严格执行居住证申领条件,完善居住证受理发放流程,认真做好居住证发放工作,方便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权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全市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客观因素,加大公共服务财政保障力度,逐步完善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的保障机制。(市财政局牵头)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研究出台我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供地结构,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分配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进城落户人口预留规划空间,保障进城落户人口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用地需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市财政在分配新增债券时,向新落户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接纳能力。鼓励各地在不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性投资基金等新型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新落户人口承载力。构建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对民间资本投资的重点民生领域和具有稳定充足经营性收入的PPP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城镇化金融产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怀化中心支行牵头)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3年内完成清产核资任务,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建立完善农民土地产权保护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设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专户,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督促用工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公租房管理,进一步畅通公租房信息渠道,降低公租房租赁门槛,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公积金中心牵头)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彻底消除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差别。切实做好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跨险种、跨统筹区转移接续,保障参保人员合法利益。积极推行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结算协议医疗机构覆盖面,全面接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符合城市低保申请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确保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牵头)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充分运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

四、强化监督检查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确保全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牵头)

(十六)健全人口统计指标体系。将在城镇实际居住、就业就学、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且符合常住人口、户籍人口要求的转移人口,分别纳入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统计。各地要组织力量,按照国家统一的城乡划分标准和区划编码规则,对辖区人口全面调查核实,充分借助“三实”(实有人口、实有住房、实有单位)信息,全面掌握辖区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情况。(市统计局、市公安局牵头)

(十七)大力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内容。大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牵头)

(十八)强化检查评估。建立专项督导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政策落地情况,及时推动工作落实。2018年组织开展对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和地方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此前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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