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0 09:53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431200/2019-010463 文号:怀政办发〔2017〕8号 统一登记号:HHCR-2017-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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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17-05-10 登记日期:2017-05-10 所属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7-05-10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HCR-2017-01003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30日    


  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加快建设质量强市,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定一次,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和指导市长质量奖管理工作,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等,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拟订评审相关文件,组织开展评审活动,监管评审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怀化市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经营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经营绩效卓越;

  (三)近3年来质量水平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或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无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怀化市质量发展纲要(2016-2020年)》为主要依据,分别对候选组织的质量、技术、品牌和结果四大部分进行评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根据行业、组织类别,分别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评委会要严格按照受理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议、公示公告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拟定的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长审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每个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直相关部门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优先支持和倾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当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经评审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奖励名额,市人民政府颁发奖杯、证书,不再颁发奖金。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