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听证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16-11-04 15:46信息来源:怀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关于《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听证情况报告

  市征收办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2014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配套出台了《怀 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试行)》等四个试行文件,这五个试行文件颁布施行后,怀化市区先后实施了锦溪桥区域、湖天桥区域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项目均高效、顺利推进,依法征收、公平补偿、阳光和谐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局面逐渐形成。两年的试行实践证明,五个试行文件的出台,不仅理顺和强化了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而且细化和完善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为依法依规、高效推进怀化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五个试行文件的出台,调整和统一了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及标准,制定和落实了奖励和补助政策,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及补助政策,不仅确保了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扶弱助困的民本思想,因而得到了广大被征收人及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接受。由于这五个试行文件即将到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及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本着不改变五个试行文件主体内容、整体结构的原则,仅对试行文件中个别存在瑕疵的条款进行了必要修改,形成了五个文件的听证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2016年10月26日,市征收办在西南宾馆召开了《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文件听证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按照规定程序,市征收办于2016年9月8日在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怀化日报发布了《关于举行〈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听证会的公告》并向社会广泛征集听证代表。2016年10月26日上午8:30~12:00,听证会在西南宾馆举行,听证会由市征收办副主任彭敏华主持,市政府法经室陆奇文、市征收办谢继军及法律顾问朱学庆任听证员,鹤城区法院黄莉、周军任记录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共有37名,其中,专家、学者代表2名,市、区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各5名,鹤城区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代表7名,市直相关单位代表9名,被征收人代表9名。怀化电视台、怀化日报、怀化红网等新闻媒体均派记者旁听了听证会。

  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听证会主题,听证代表、出席人员。

  (二)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及注意事项。

  (三)宣读《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主持人就文件听证稿的拟定背景作简要说明。

  (四)听证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总结。

  二、听证代表所提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们就《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及四个配套文件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归纳代表们所提意见及建议,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方面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认为试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确定的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实际不符:一是建议将临时安置补偿时限由6个月延长到10~12个月。二是建议将搬迁补偿费由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确定”调整为“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5%确定”。三是建议将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调整为1000元/月。

  (二)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结算方面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认为2015年10月颁布实施的《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15〕50号)已经明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的国有土地项目征收费用预算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但《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仍表述为“财政评审”,建议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由原来的财政评审修改为“中介机构评审”或“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

  (三)关于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方面意见和建议

  1.听证代表认为《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被征收人因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表述不全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只能对因公致残的情形给予认定,而因病致残、交通意外事故致残等情形均不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因此,建议在新出台文件中根据因工伤、疾病、人身伤害、交通意外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明确相应的鉴定或认定机构。

  2.听证代表认为《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四种可以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情形,各种情形补助标准不一样,因此,建议将“被征收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修改为“只能享受其中最高额度的一项补助”。

  (四)关于房屋征收工作经费计提标准及列支项目方面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认为《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及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中各项经费的计提标准和使用范围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一是建议按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分段计提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二是在新出台文件中明确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的建议。三是在实际操作中,已征收房屋拆除经费已经超过了《办法》确定的40元/㎡,因此,建议按照市场调查情况将房屋拆除费标准调整到45元/㎡以上。四是不可预见费使用范围为“房屋征收的实物量漏项、突发事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能涵盖所有特殊情况,诸如爆破拆除等特殊情况所需经费远远超过《办法》确定的经费标准,而《办法》又没有明确其他来源,因此,建议将爆破拆除等特殊情况所需经费列入不可预见费的使用范围。

  (五)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合法性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认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只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就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质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外省、市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本市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但必须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房屋征收部门登记备案”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建议删除备案的规定。

  (六)关于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方面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认为进一步促使被征收人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应增加“强制执行经费由被征收人承担”的规定。

  三、拟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经调研、论证,决定采纳以下意见及建议:

  (一)采纳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由财政评审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的建议

  采纳理由:根据《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15〕50号)第四条第(二)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的国有土地项目征收费用预算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但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的编制及核定工作复杂、繁巨,实物调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难免漏项,补偿、奖励及补助政策标准及确定程序、时点非专职专业人员很难拿捏、把控,预算很难做到精准,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实不仅做不到精准,而且会增加房屋征收成本、工作程序。因此,房屋征收补偿预算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为宜。

  (二)采纳明确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认定机构的建议

  采纳理由: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是人身伤害、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是法定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是颁发残疾证的法定部门,因此,把这三个部门同时列为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的认定部门。

  四、未采纳意见的说明

  经调研、论证,决定不采纳以下意见及建议,理由如下:

  (一)关于将临时安置补偿时限延长到10~12个月的建议。通常住宅装修需要3个月左右,目前,临时安置补偿时限已在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已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新房装修时间。

  (二)关于将搬迁补偿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调整为1.5%的建议。目前,市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的也有60㎡左右,按被征收房屋主体的市场评估价值计算,被征收人能够拿到1600元以上的搬迁补偿,已基本能够满足搬家需要。

  (三)关于将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由800元/月调整为1000元/月的建议。目前,在怀化主城区的不少地段及次城区各路段租住一套70-100㎡的普通住房,其租金一般在500-800元/月;在怀化主城区较好地段租住一套70-100㎡、家具家电齐全的普通住房,其租金通常在800-1200元/月,但800元/月的临时安置费也能租到面积相近、家具家电不够齐全的普通住房。

  (四)关于将“被征收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修改为“只能享受其中最高额度的一项补助”的建议。由于实际工作中也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操作的,且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被征收人自然会选择申领最高额度项目的补助。

  (五)关于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分段计提的建议。目前,我市市区房屋征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固定的额度计提工作经费,符合我市实际情况,也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六)关于在新文件中明确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的建议。《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及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已经明确90%的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用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筹使用。文件中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际是指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而非某一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或项目部,该项工作经费实际上已包含了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经费,具体标准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确定或分配。

  (七)关于房屋拆除费计提标准由40元/㎡调整到45元/㎡以上的建议。根据怀化市区房屋征收拆除市场调查,按项目被征收房屋高、低层比例及拆除总面积等综合平衡,40元/㎡的房屋拆除费计提标准已能满足房屋拆除、监理及渣土清运的需要。

  (八)关于将爆破拆除等所需经费列入不可预见费使用范围的建议。《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及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明确“不可预见费专项用于房屋征收的实物量漏项、突发事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已经列举了不可预见费的主要使用范围,其中也包含了因特殊情况所发生的超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的合理费用。

  (九)关于听证代表质疑“外省、市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本市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但必须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房屋征收部门登记备案”这一规定的合法性的问题。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2013年建设部令14号修正)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因此,设置外省、市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登记备案的规定,并不是设置门槛,而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

  (十)关于在新出台的《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明确强制执行经费由被征收人承担的建议。由于强制执行经费由谁承担已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新出台文件中无需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