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4 15:49信息来源: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HCR-2016-12002

 

  怀人社发〔2016〕38号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本级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人社部发[2015]71号、72号和省厅湘人社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划分

  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标准缴费:一类1%、二类1.2%、三类1.4%、四类1.6%、五类1.8%、六类2.2%、七类2.3%、八类3.0%。

  根据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该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费率浮动具体做法依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发的湘人社发[2016]2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进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怀化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 业

  类 别

  行  业  名  称

  一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二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三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四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皮毛、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五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卸和其他建筑行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六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七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八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