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民币账户查询纠纷致投诉案
湖南**县王某某记不清自己在**行**支行开立的整存整取一本通中的5000元在2012年4月19日办理到期销户业务时利息是否取足额,于是到**行进行咨询,自己对**行的工作人员模糊答复不满意。2014年6月19日,投诉人王某某来到保护中心**分中心投诉,请求协助查清账户情况。
处理情况
2014年6月25日,人民银行**支行金融消费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行,要求派专人当日到人行领取转办函并当面沟通投诉情况,要求**行立即对此次投诉事件进行处理。2014年6月26日,**行对消费者王某某投诉处理给予回复,*行25日对客户王某某账户进行了查询,调阅了2012年4月19日经客户本人亲自签名的“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传票,并于客户进行了确认,网点负责人与客户进行了沟通交流,客户满意,对此事已无任何异议。
法律分析
《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本案中,**行工作人员对于投诉人王某某就自己储蓄存款账户查询的要求没有及时认真的进行处理,是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也是王某某到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投诉的主要原因。
案例启示
1、基层金融机构要立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力争能在较短时间内解决消费者疑问;
2、在县级地区,农民金融知识匮乏也是一个问题,把农村金融知识普及作为重要任务来抓;
3、消费者在办理金融业务之前,要深入了解业务特性,仔细阅读约定条款,不可盲目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