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贷款引发征信不良记录致投诉案

发布时间:2014-11-04 17:06信息来源:怀化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4726日,投诉人张先生在*政府网站“县长信箱”发帖投诉如下:本人一直在外地工作,从未在银行办理贷款,725**市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发现分别于2010321日和2012110日在*县信用社贷款10000元,分别于201212月和20144月还清,属于他人冒名贷款,并给其个人信用留下不良记录。201481日,*县政府网站将此投诉转交至怀化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要求*分中心及时回复并督促信用社妥善处理。

张先生投诉时要求:这种情况怎么办?如何挽回我的信誉?应该找哪个银行还是报警?冒名者和银行各要承担什么样责任?

处理情况

   收到*县政府网站转办投诉后,81日,*分中心及时在“县长信箱”进行了回贴,要求投诉人及时与*分中心联系。84,投诉人张先生电话向*分中心进行了投诉。85日,*分中心按规定将投诉转交*县农村信用社办理,并提出解决方案:一是及时安排人员核实该2笔贷款具体情况;二是如核实该2笔贷款确为冒名贷款,对信用社相关人员进行追责;三是及时将张先生不良记录予以消除。该社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承诺认真核实相关情况。

   经信用社稽核监察部工作人员核实,该2笔贷款为张先生同村组亲戚*某某使用张先生一代身份证在某某乡信用社办理,张先生确实不了解此情况。县信用社对贷款社责任人*某、*某、*某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并分别罚款500元。同时于815日将取消张先生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报告及资料上报省联社怀化办事处,并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张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得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情况、担保情况、抵押(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3、《个人信息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第一条规定:个人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咨询。经办机构的异议处理人员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向所在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

本案例中,被投诉信用社在贷款调查前存在未尽职违规行为,未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贷款审查和面谈制度,致使同一人两次在同一信用社办理冒名贷款,该信用社在贷款审批中存在严重过错。张先生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采集的信息存在错误产生异议,向人民银行电话投诉,符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息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相关规定。投诉人要求该信用社消除其不良记录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要求是合法合理的。

案例启示

冒名贷款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的贷款,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违规贷款,规避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等信贷管理制度,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流于形式,增加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同时也侵犯了被冒名人合法权益。为此建议:

1、完善内控制度,并狠抓落实,严防制度流于形式,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同时,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避免一些基层社为了完成任务而弄虚作假。

2、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信贷人员培训,制定每年培训计划,实行凡训必考制度,确保培训效果。

3、加强信贷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认真审查借款人的手续资料,严防通过虚假资料进行骗贷;加强贷款真实性检查,经常开展贷款外核,及时发现和处理冒名贷款,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大力开展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强化对客户的诚信教育,提高客户信用意识,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