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怀化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将《怀化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第七条意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行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建议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怀化市公安局关于第七条意见:“该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污染水质的行为,但整句在逻辑语法上存在不通畅,建议予以修改”。
此条意见基本采纳,综合两项意见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二、怀化市水利局关于第六条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地下水禁采或限采范围,采取对地下水的保护措施”。建议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地下水禁采或限采范围,采取对地下水的保护措施。”。此条意见原义“人民政府”包含县级人民政府,维持原文本。
三、怀化水利局关于第二十三条意见:“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和价格公示制度”。建议修改为“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和价格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建立完善的水价制定与调整机制,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国家、省政府已在专项法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确定,此条意见,考虑本《办法》内容的专项性和文本简洁,维持原文本。
四、怀化市水利局关于第二十六条意见:“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循环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建议修改为“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循环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新建公共建筑必须安装节水器具。”此条意见采纳。
五、怀化市公安局关于第三十二条意见:“从该条表述看,主体为城市供水企业、用水用户、城市建设工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等,这些主体有违反办法规定的,给予罚款。但从《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来看,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适用的是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故建议删去‘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作相应修改”。此条建议采纳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用水用户、城市建设工程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罚款”。
六、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第四条意见:“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此条意见采纳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七、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第九条意见:“明确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做到节约集约用地、节能节水和保护环境,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此条意见采纳修改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做到节约集约用地、节能节水和保护环境,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
八、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十三条意见:“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原则,安装具备远程抄表等功能并且通过国家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的智能水表”。此条意见采纳修改为:“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原则,安装具备远程抄表等功能并且通过国家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的智能水表” 。
九、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十五条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怀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第十五条意见:“城市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此条意见采纳,综合两项意见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经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还应当取得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十、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十二条意见:“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或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向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此条意见采纳修改为:“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或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向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十一、怀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第二条意见:“城市供水的范围是否还包括二次供水?”。此条意见是对城市供水定义的理解的角度不同,从一次供水和二次供水的角度而言,城市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本条维持原文本。
十二、怀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第十条意见:“竣工验收必须还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此条意见采纳修改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怀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第十四条意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改为“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此条意见采纳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十四、怀化市财政局关于第十二条意见:“所需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修改为“所需费用按规定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此条意见采纳修改为“市政消火栓应当按照消防规划和消防规范与供水工程同步配置建设。所需费用按规定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十五、靖州县自来水公司关于第十七条意见:“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10平方公里主干管网设置一处管网测压点”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10平方公里主干管网设置一处管网测压,不足10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个”。此条意见采纳。
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