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发布时间:2021-01-29 17:25信息来源:怀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我委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将《怀化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意见的征集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建议主要任务第10点修改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由卫生健康部门业务主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对该意见第一句话采纳,即修改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由卫生健康部门业务主管,…”。不采纳“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因为国家卫健委已制定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核准登记国家已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落实产假政策,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在保证法定产假的前提下,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方式,以免产生歧义。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三、在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中,责任单位建议增加住建局、文体旅广电局、城管执法局。对该意见部分采纳,增加住建局、文旅广体局为责任单位,不增加城管执法局为责任单位。

四、在规范机构设置中,建议明确各登记机关规范登记的流程和条件。因为各登记机关规范登记的流程和条件目前国家已有规定,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五、在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中,由于涉及的单位较多,特别是涉及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建议责任单位中增加政府办、卫健委、民政局。因为此处表述的并非儿童福利机构,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六、建议将主要任务第16项中“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删除,理由是这不符合国家《指导意见》要求的“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以及“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政策导向。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七、建议主要任务第10点中“…,由属地政府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修改为“由属地政府按照单位性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怀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