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关于《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我局于2020年8月3日至9月4日将《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政府门户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条例》名称改为《怀化市停车管理条例》,将摩托车、电动车、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纳入《条例》,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理由:地方立法应小而精、不宜大而全,“小切口”立法针对性更强,实践效果更好。
二、第一章总则增加倡导公交先行、绿色出行理念的条文。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三、第五条职责分工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部分职责应根据部门职能进行调整。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四、第五条职责分工应增加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五、第八条建议增加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制定带强制性内容,明确如何落实到位。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理由: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已有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规制,本条例无需再予以明确。
六、删除第十七条沿街商铺、单位临时泊车装卸货物的,免收停车费内容。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七、将第十八条智能系统建设修改为智能停车系统建设,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应明确相关的职能部门。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八、第二十条建议增加地方性立法解决好当前住宅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问题,同时,鼓励开放机关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九、第二十二条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停车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的规范不够全面,应明确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要求。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十、第二十四条建议增加共享单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禁止规范内容。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理由:本次立法已明确为机动车停车条例,非机动车停车问题留待今后单独立法。
十一、第二十五条设施保护规范修改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停车设施予以保护。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另外,对条例结构,篇幅的精简,部分条文的合并,表述等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修改过程中认真进行论证修改。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