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为了贯彻科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我局于2020年3月16日至4月15日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意见的征集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1、第一条,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删除,该法虽然是上位法,但是主要参考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为精简文本,可以删除,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2、第三条,建议将“扬尘”定义删除,本次立法规范的对象是扬尘污染,扬尘的定义不是很准确的话,可以不写,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3、第六条,该条的意见分歧较大,部分意见认为应当对各部门的职责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尤其是生态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模糊边界的问题,要通过本次立法解决,部分意见认为本次立法为人大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的职责可以不在条例中明确,由政府来解决,或者通过三定方案来解决,从工作实际考虑,经研究,我们采纳第一种意见;
4、第九条,建议增加相应的罚则,考虑地方立法对行政处罚的限制性,因没有相应的上位法依据,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5、第十条,建议明确围挡围墙应由部门制定,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6、第十一条,建议将“六个百分百”纳入进去,对该意见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建议将安装扬尘在线设备,对该意见部分采纳,对规模以上项目要求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
7、第十四条,建议明确及时恢复要求和时限,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8、第十七条,建议明确垃圾清运分类要求,考虑到条例主要解决的扬尘污染防治问题,垃圾分类清运不在本次立法解决,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9、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砂石厂”、“生态治理方案”表述不规范,建议进行修改,“采矿企业”修改为“采矿权人”,对该意见予以采纳;尾矿库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条文中列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存在越权管理,对该意见在明确职能的过程中进一步进行研究;
10、第二十八条,不建议接入智慧平台联网,考虑到目前工作实际,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另外,还对条例结构是否分章,篇幅的精简,部分条文的合并,罚则部分的表述等等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修改过程中认真进行论证。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