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市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

发布时间:2019-06-10 15:02信息来源:怀化市司法局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由我局负责《怀化市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审查工作。2019年5月5日,我局将《条例》在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将《条例》发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现将征集到的意见汇总如下:
一、将第二条和第三条顺序对调。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删去。
三、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自然保护区”。
四、将第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自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村民自治管理村庄建设规划具体事务”。
六、第七条中增加“未利用地”。
七、将第八条第三款中“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修改为“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八、在第九条第一款后增加“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九、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
十、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避让的”。
十一、将第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村庄规划的编制所需费用,可以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