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18年11月,我室面向社会公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怀化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截止到目前,共收到45条意见,经过筛选吸收,共采纳14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后加上“延续性”。予以采纳。
二、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加上“应保持原貌特征,对优秀古建筑原则上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养护、加固和修缮”。予以采纳。
三、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加上“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不予采纳。
理由: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注明涉及文物的,执行文物保护的规定。
四、在第二十条加上“村庄规划”。不予采纳。
理由:本条是不完全列举,旨在强调不同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不需一一列明。
五、在第二十二条加上“依法组织修改”。不予采纳。
理由:已经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即是依法组织修改。
六、将第二十五条“进行改造”修改为“进行整改”。不予采纳。
理由:对建筑物用改造更恰当。
七、将第一条“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具体的上位法名称。不予采纳。
理由:本《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
八、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进行整合,第二款调整为第六条第二款。予以采纳。
九、将第十九条“广泛征求意见”修改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当地村(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予以采纳。
十、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增加“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进行维修和功能利用,设计方案应征得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施工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施工资质”。不予采纳。
理由: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注明涉及文物的,执行文物保护的规定。
十一、增加“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不予采纳。
理由: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注明涉及文物的,执行文物保护的规定。
十二、古村落保护涉及部门职能较多,建议成立“古村落保护委员会”。不予采纳。
理由: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各自履行职责即可。
十三、第二十四条关于古村落核心保护区村民需建房的,建议进行集中安置或者在核心保护区以外划拨宅基地。予以采纳,下一步修改将考虑。
十四、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不予采纳。
理由:按照立法技术要求,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仅作指引性规范。
十五、法律责任部分应当更加具体明了。不予采纳,
理由:按照立法技术要求,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仅作指引性规范。
十六、细化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不予采纳。
理由:部门职责不必赘述。
十七、删去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采纳。
十八、将第十二条前移作为第三条第二款。不予采纳。
理由:暂不采纳,下一步再做考虑。
十九、在第二十条增加“古村落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不予采纳。
理由:本条是不完全列举,旨在强调不同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不需一一列明。
二十、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为申报主体,明确申报程序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议定。不予采纳。
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更具有操作性。
二十一、简化申报市级古村落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向市住建部门申报。不予采纳。
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更具有操作性。
二十二、斟酌考虑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历史文化名村的村落是否当然符合本《条例》的申报条件。予以采纳。
二十三、第十九条没有明确审批的主体和公示范围,缺乏操作性。不予采纳。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审批主体和程序已有规定。
二十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里“古村落保护规划”统一表述为“古村落保护专项规划”。予以采纳。
二十五、在第三十六增加“人民代表大会”。不予采纳。
理由: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即可。
二十六、第三十九条罚款过高,幅度偏小。不予采纳。
理由:暂不予采纳,该条待进一步论证。
二十七、删去第四十一条关于程序规定的描述。不予采纳。
理由:参照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的表述。
二十八、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村落户数不少于80户,特色民居比例不低于70%”。不予采纳。
理由:暂不予采纳,待进一步论证。
二十九、在第十七条加入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不予采纳。
理由:已经删除,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并不当然符合本《条例》古村落的概念。
三十、在第二十条增加“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不予采纳。
理由:本条是不完全列举,旨在强调不同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不需一一列明。
三十一、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内外团体、个人在古村落从事考察、采风、旅游和其他活动时,应当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损毁古村落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予采纳。
理由:任何活动都应当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损毁古村落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必强调。
三十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关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不予采纳。
理由:该条款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表述。
三十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应当广泛征求发改、文化、农业、林业、环保、旅游、国土、水利、民宗等部门意见,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予以采纳。
三十四、将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采纳。
三十五、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按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予采纳。
理由:该条款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表述。
三十六、将第五条“分级管理”调整至第四条。不予采纳。
理由:该条已进行修改。
三十七、将第八条整合至第五条。不予采纳。
理由:经费保障单列一条。
三十八、将第七条修改为“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租赁等方式参与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不予采纳。
理由:该条删去,可以放入第四章保护和利用。
三十九、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古村落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不予采纳。
理由:根据市人社局意见删去。
四十、将第十三条“根据本条例组织制定”中的“根据本条例”删去。不予采纳。
理由:本《条例》亦是制定古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的依据。
四十一、在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后增加“行为”二字。予以采纳。
四十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单列一条。予以采纳。
四十三、将第三十六条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删去。不予采纳。
理由:虽然古村落只有市、县两级,但乡(镇)人民政府有保护古村落的职责。
四十四、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是否准确。予以采纳,下一步进行论证。
四十五、第四十条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