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草案)》 意见汇总
根据《怀化市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和《怀化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怀化市古村落保护条例》(下面简称《条例》)为市人大2018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经过深入调研后,于2018年7月18日形成了《关于<怀化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报告》,并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安排我局负责《条例》起草工作。2018年9月21日,我局将《条例(草案)》在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集到的意见汇总如下:
一、听证会意见汇总
(一)建议在第一章将规划和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第二条第一款建议在规划前增加“保护”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保护规划、申报与认定、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三)第二条第二款第一款村落主体限定为形成于1911年以前太硬性化,建议将1911年以后但代表一方特色的放宽条件。
(四)第二条第二款概念界定太抽象建议借鉴广东省的。
(五)第五条第四款部门分工建议增加“消防”部门。
(六)第五条第四款建议部门职责明确。
(七)第二章明确古村落评审审批程序。
(八)第二章中的“退出”单列一章。
(九)第六条第三款古村落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历史、文化、文物、经济、法律、规划、建筑等专业人员及相应行政管理人员遴选组成,在农村地区要求有历史、文化、文物知识的专家不现实,建议去掉。
(十)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建议申报主体增加投资主体。
(十一)第九条第二款对于已经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无需重复申报,直接列入本条例保护范围,建议将名村名镇加进来。
(十二)第十条专业评审时建议增加确定古村落主题风格的内容。
(十三)第十条建议明确专业评审的费用是否缴纳问题。(十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可抗力导致古村落严重损毁且无法恢复原状的和第二项因保护不力造成古村落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对“不可抗力”和“保护不力”的情形进行明确。
(十五)第十四条增加规划公示的时间。
(十六)第三章保护规划里面涉及的“专项规划”统一名称“编制保护规划”。
(十七)第十九条建议增加权利条款,对于村民因对于核心区古村落保护增加成本的进行补偿。
(十八)第十九条将“发展”纳入。
(十九)第二十四条建议增加具体接受举报的机关并规定回复监督举报的期限。
(二十)第二十五条建议对于采取保护措施的村(居)民给予补偿或者其他方面的权利。
(二十一)第二十五条应确定古村落的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建议将申报人列为日常维护人。
(二十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社会组织”和第二款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是否具有包含关系。
(二十三)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对于出现危及古村落环境风貌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活动。”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治安管理,这里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是否不妥。
(二十四)第三十条建议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评估和整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改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更具操作性。
(二十五)第三十三条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于违反古村落保护的行为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进行罚款或者警告。”
(二十六)第三十四条建议有未列尽情形,建议增加兜底条款。
(二十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明确处罚的行为、处罚的程度。
(二十八)建议增加古村落建筑物脱落问题引起的责任承担条款。
(二十九)建议增加古村落维护的资金来源条款。
(三十)具体的管理保护措施要确定一个明确的主体,不能“政出多门”,成立“古村落保护委员会”。
(三十一)增加乡规民约的约束条款。
二、市直单位座谈会意见汇总
(一)对第三条古村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容易产生歧义,到底是同时具备还是具备一项即可,希望明确。
(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建议加上耕地。
(三)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损害古村落的行为”建议把“严重”删掉。
(四)古村落认定的核心标准是对文物的内涵的存在,建议增加对文物的内容。
(五)第六条职能部门里面建议加上民族宗教。
(六)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对古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时不得改建或者拆除,可以借鉴文物维修的基本原则。
(七)第二十九条对于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是分级的,应该进行区分一下。
(八)第三十四条定期对古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定期”进行具体规定。
(九)第二十条能不能做具体规定,像环保的饮用水源都划分有面积,范围从哪里到哪里。
(十)在禁止行为里增加古村落保护范围核心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分别禁止什么。
(十一)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根据环保的要求这些东西是要进工业园区的,这条看是取消掉还是做下调整。
(十二)第二项占用保留绿地等如果涉及村落生态保护红线,古村落涉及的地方可能在自然保护区范围之内会不会有冲突。
(十三)第六条既然住建部门是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该是协助,后面又有住建部门重复了。
(十四)第十七条乡镇总体规划应该是城乡总体规划。
(十五)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议放弃,第二款可以借鉴。
(十六)第三十六条处罚标准应明确。
(十七)建议立法依据不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内容。
(十八)建议对建设交通的行为给予奖励。
(十九)建议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合并成一条,但分开为不同的款。
(二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纳入到村里面的职责。
(二十一)建议在古村落申报机制、退出机制中加一个续评机制。
(二十二)第三十六条很尴尬,建议删除。
(二十三)建议把第五章监督检查这个章节删除。
(二十四)建议把退出机制内容删除,理论上不需要有,只要不符合条件的自动不受保护了。
(二十五)第三条关于古村落应当具备的条件,专门设置一个条款,放在第二章申报和认定里面。
(二十六)保护原则里在总则增加个条款,对社会参与做个具体的明确。
(二十七)第九条申报认定原则增加一款对古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制度。设立市、县两级古村落名录缺少主语谁来设立。
(二十八)第十一条改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把人民政府去掉。
(二十九)第三章改为保护规划而不是编制规划。
(三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后面应该是安排宅基地而不是安排宅基地建房,建房两个字不要。
(三十一)第二十九条对建筑物、构筑物做个范围界定,为规划保护区范围内的。
(三十二)关于申报主体建议改为村(居)委会,体现村民自治。
(三十三)把直接申报去除掉了,有没有必要加上。
(三十四)第十二条建议对申报材料增加补正程序,不然会出现材料不全超期的问题。
(三十五)第三十五条只是依申请启动退出,没有依职权启动退出程序。
(三十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应该放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来。
(三十七)第二十四条建议全部删除。
(三十八)第三十六条作为地方立法没必要太简单,太简单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障碍。
(三十九)第十六条增加规划30天的公示时间要求。
(四十)第十八条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保护控制区增加范围划定,再增加建设控制区。
(四十一)第十八条规划内容再充实一下,增加人居环境如何延续的内容。
(四十二)第十六条规划主体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加上村民代表同意的程序。建议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四十三)第二十五条设置了禁止性内容,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内容和第二十五条禁止条款协调。
(四十四)立法依据建议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三、其他意见汇总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其他条件建议加上“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美丽宜居示范村、各级传统村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古村落保护对象,适用本条例。
(二)第十三条规划主体,建议对存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落,明确在编制古村落保护专项规划时要征求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三)第十五条规划内容,建议在古村落保护专项规划的规划内容中增加: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保护要求。该范围及保护要求应与古村落保护范围及保护要求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做到多规合一。
(四)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建议增加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维修和功能利用、建设控制区保护,设计方案应征得相应文物部门同意,施工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施工资质,避免造成建设性破坏。对古建筑应做重点保护。
(五)第二十六条保护方式,建议加大产权转让力度,投资古建筑保护的、符合不动产登记的,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