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总
根据安排,由我局负责《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2018年6月12日,我局将《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11日,将《办法》发县市区征求意见,7月13日,召开市直部门征求意见会,7月24日,召开了《办法》听证会。现将征集到的意见汇总如下:
一、第一条的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二、建议将第一条“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四、建议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地任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五、第五条第一款“群众参与”修改为“全民参与”。
六、第五条增加第二款“城市绿化以种植本地宜生树种为主,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
七、建议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将园林绿化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建议第七条增加第一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及其他城市绿地。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识牌。”
九、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十、建议第八条第一款后增加“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建议将第九条“城市绿线控制性规划”修改为“城市绿线控制区”。
十二、建议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系统规划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十三、建议删除第十条第二款第五、六、七项。
十四、建议合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十五、建议第十五条增加“同时投产”。
十六、建议第十六条修改为“组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十七、建议增加第十七条“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实施临时绿化。”
十八、建议增加第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实行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十九、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并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调整前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在调整绿线前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
二十、建议删除第二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原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二十一、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二十二、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建议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建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采伐”。
二十五、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管护单位按有关规定修建树木时”。
二十六、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二十七、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二十八、建议第三十条修改为“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
二十九、建议删除第三十一条。
三十、建议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一、建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二、建议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每砍伐或者移植致死一株,责令补栽胸径八厘米以上的相同树种树木十株以上二十株以下”。
三十三、将文本中的一些特定的名词、用语等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