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总
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由我局负责《怀化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18年4月20日,我起草小组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将《怀化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我们召开了市直相关单位座谈会、赴“三区一县”、沅陵、芷江、靖州、麻阳实地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最终形成征求汇总意见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一)《办法》第一条的起草依据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二)建议将牛皮癣广告纳入户外广告的整治范围之内。
(三)《办法》第四条建议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查处工作,并对鹤城区、经开区、高新区及中方县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第五条“管理原则”建议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谁审批,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
(五)《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职能分工上建议对各行政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避免监管权的交叉重复。
(六)建议增加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条款,明确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发布义务。
(七)《办法》中增加工作经费的来源条款。
二、第二章户外广告规划与设置管理部分
(八)《办法》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禁止建议增加与第(四)、(六)、(七)、(八)、(九)项相对应的处罚条款。
(九)《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单位”如何确定?
(十)在《办法》中直接体现将国有资产形成的载体设置的广告经营权配置给交投的规定。
(十一)《办法》第十三条对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和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情形应有清晰的界定。
(十二)建议增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通报的内容。以便各相关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十三)建议对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和设施占用费联合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台一个统一收费标准文件,在全市统一执行。
(十四)《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全市应制定一个统一模板。
(十五)建议户外广告的审批期限改为一年一审批,便于管理及避免安全隐患。
(十六)建议在《办法》中增加对户外广告收取广告位费用。
(十七)规划的编制主体建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十八)建议对高炮广告管理单列一条。
(十九)户外广告审批资料建议增加设置人已缴纳保险的材料。
(二十)广告经营权政府不要实行特许经营,至少要有两家企业竞争。
(二十一)建议对灯光广告的光线强度进行规范。
三、第三章牌匾标识设置管理部分
(二十二)鉴于我市城区门牌被遮挡、损毁较为严重的实际,建议加入“牌匾标识设置不得遮挡门牌”的条款。
(二十三)建议增加对牌匾标识的安装人员应当进行培训,并要求具有相关资质的规定。
(二十四)对于牌匾标识保质期与保质期届满安全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四、法律责任部分
(二十五)建议增加设置者和相关管理部门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应条款。
(二十六)《办法》第二十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禁止没有对应的罚则。
(二十七)《办法》法律责任部分处罚数额过低,为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罚则趋势,建议增加罚款数额,以达到震慑效果。
(二十八)《办法》应增加“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九)《办法》应增加执法保障条款,“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建议应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否则,违法者的责任转嫁由执法者承担,将失去立法的意义。
(三十一)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发布违法广告的户外广告经营者的惩罚性条款。
(三十二)建议增加对于禁止设置、逾期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公众安全,应当由设置人或建(构)筑物所有人拆除,而其不予以拆除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的费用应当由他们承担。
(三十三)建议在《办法》中明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三十四)建议《办法》中提到的期限明确。
(三十五)对法律责任中的标准明确化、细化,以避免操作难度大。
(三十六)建议增加诚信体制作为对违法广告设置人的处罚机制。
(三十七)对故意损坏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增加处罚措施。
(三十八)区别明确在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问题上行政部门与设置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