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公安交警召开2022年夏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 暨“五大曝光”媒体通气会
怀化公安交警召开2022年夏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 暨“五大曝光”媒体通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8月18日,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直属四大队召开2022年夏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暨“五大曝光”媒体通气会。
会上,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和夏季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要求,结合近期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一盔一带”专项行动、对从严查处严重扰乱通行秩序、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治理交通秩序乱点、事故多发路段,规范辖区道路通行秩序等工作进行了通报。会上公布了一处高风险路段、一处事故多发路段,曝光了2起典型违法案例与2起事故案例。
高风险路段:溆浦县X012县道桥江镇章池村20KM+20M处,该处路面急弯、变窄、陡坡,车辆通过此处要提前鸣笛,弯道不要超车超速,不要超越对向车道,保持车距。
事故多发路段:S334省道芷江县K1667+350M处,该处为平交路口,路口未设置减速带,车辆经过路口时注意降低车速,遇其他车辆通过路口及时停车避让,路口切记不可强行、盲目加速通过。
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2022年6月10日晚,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在怀铁二中门前路段开展酒驾夜查整治行动,次日02时许,一辆湘N***00的小轿车行驶至执勤点不远处时,突然停了下来,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民警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发现驾驶人左某涉嫌饮酒驾驶,随后对左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左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驾驶人左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驾驶人左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二:2022年8月12日上午,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整治行动,09时20分许,对一辆号牌为湘N***39 的货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货车涉嫌驾驶室超员。经查,该货车驾驶室核载2人,实载3人,超员1人。民警对驾驶人王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其超员的严重性和危险性。最终,民警依法对驾驶人王某某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2年08月02日11时许,李某荣驾驶湘N***30轻型货车,沿怀化市黄家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怀化市黄家山路至天星西路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及环岛时,未减速通行,其车身右后侧在超车时与其前方已在环岛内正常行驶的杨某军所驾湘N***23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车身相撞,造成驾驶人杨某军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荣驾驶湘N***30轻型货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之认定;当事人李某荣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军无责任。
案例二:2022年08月02日22时许,张某驾驶湘N***37小型客车,沿怀化市鹤城区滨江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神龙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因疏于观察,其右前侧与沿滨江北路由东往西直行通过该路口的向某成(携乘坐人尹某秀)驾驶的共享单车车头相撞,造成驾驶人向某成、乘坐人尹某秀共两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驾驶湘N***37小型客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未让直行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主要原因。当事人向某成驾驶共享单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之认定;当事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向某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尹某秀无责任。
下阶段,怀化交警将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持续抓好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和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并结合夏季整治“百日行动”持续深入有力抓好道路安全,净化路面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
(通讯员 范佩佩 向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