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公安交警召开2022年春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暨“五大曝光”媒体通气会

发布时间:2022-04-26 08:53信息来源:怀化日报


怀化公安交警召开2022年春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暨“五大曝光”媒体通气会

4月24日,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春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暨“五大曝光”新闻媒体通气会在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召开。

会上,交警部门就近期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一盔一带”专项行动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进行了通报。3月份以来,怀化交警扎实开展全市春季农村地区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确保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向好。

会上公布一处事故多发路段、一处高风险路段、三家高风险企业,曝光两起违法典型案例和两起事故案例。

事故多发路段:

鹤城区高堰路全段;该段没有设置中央隔离栏、无人行横道,车辆车速快,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属事故多发路段,车辆经过时注意观察道路前方动态,遇行人、车辆时主动减速,降低车速,遵守交通规则,不可随意穿插掉头。

高风险路段:

溆浦县G354线大江口镇江坪社区交叉路口823km+900m处;该处为交叉路口,无人行横道和减速带,车辆经过时注意行人、车辆,支路进入主路车辆要做到减速瞭望确保安全。

高风险企业:

怀化金马运输有限公司、怀化市东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溆浦县日晟农村客运有限公司。

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3月11日晚,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在怀铁二中门前路段开展夜查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次日凌晨01点17分许,执勤民警对一辆车牌为湘NF***1的小轿车进行例行检查,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驾驶人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同时发现该车核载5人,实载6人,超员1人,存在超员20%以上的违法行为。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驾驶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员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5分、暂扣6个月和罚款1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22年4月7日上午11时许,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在舞水三桥路段开展春季道路交通违法整治行动,对一辆号牌为湘N1***8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车主脸色略显疲惫、神情有些慌张,经验丰富的民警随即调取了其货车车载GPS行车记录仪,经采集,民警发现该车开始驾驶时间为4月6日15时05分,结束时间为4月6日23时02分,连续驾驶时间7小时57分,存在疲劳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随后,执勤民警对司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依法对驾驶员给予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2年4月9日11时30分许,彭某某驾驶驶湘N***53轻型货车,在怀化市鹤城区金口岸市场内交叉路口右转弯行驶时,因疏于观察,其车身右侧中部与道路上的行人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马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驾驶人彭某某称:自己在右转弯时,没注意到有行人,只是感觉撞到了东西,看了后视镜才发现撞到了人!

交警认定:当事人彭某某驾驶轻型货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未避让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2022年4月7日18时许,洪某某驾驶闽D***P7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德善路河西小学门前路段人行横道时,未减速,疏于观察,车辆头撞到在道路嬉闹的行人毛某,造成毛某受轻微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当事人洪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毛某在行车道内嬉闹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下一步,怀化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持续抓好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和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以春季农村地区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突出以货车超载、疲劳驾驶,客车超员,酒驾醉驾,轻型货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车违法载人及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持续深入有力抓好农村道路安全。结合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和“打非治违”整治行动,突出抓好“四个排查整治”(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重点运输企业安全隐患、驾驶人安全隐患、车辆安全隐患)和“六个违法整治”(农村公路严重违法、国省道严重违法、城市道路严重违法、货车严重违法、“一盔一带”专项、 校园周边交通秩序专项),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阵地建设等工作,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

(通讯员 范佩佩 郝东杰 向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