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湘环发〔2020〕24号)要求,“2020年底前,各市州应当根据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在颁布实施之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是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的需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点多面广,仅依靠生态环境部门有限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无法确保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取证。生态环境部明确要求: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本办法对奖励标准暂定为五个档次,细化奖励标准、明确奖励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保障公众环境权益诉求的需要。近年来,公众通过多方式、多途径反映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希望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担当作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还群众鱼翔浅底、蓝天白云、水清岸绿。本办法为畅通举报渠道,结合信息化发展趋势,在传统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的基础上,增加新媒体举报途径,方便举报人更好更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二、起草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起草工作,专门成立了《奖励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在认真学习研究兄弟市州及外省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研,形成了《奖励办法(草拟稿)》。首先召开了由科室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参加的内审会,对《奖励办法(草拟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并提交局法制科进行审查。经局党组研究审定,形成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其次,两次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及局相关科室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共收集到意见38条,我们对征集的意见进行逐条梳理研究,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采纳了31条修改意见,形成《奖励办法(送审稿)》。
最后,2020年12月18日将《奖励办法(送审稿)》送往市司法局进行规范性审查,12月23日按照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奖励办法(送审稿)》。
12月30日,《奖励办法》经过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登记。同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三部门联合行文,印发《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