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16 09:11信息来源: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该《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必要性

第一,上级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部署,国家下发指导意见,明确基本思路,不对各地减征提统一的具体要求,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政策。省里已按国家局要求制定了具体政策,从2020年2月1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减征政策执行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大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统筹区,确有必要减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减征期限不超过2个月。

第二,我市基金运行现状。经摸底调查,截止到2019年12月底,我市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60641万元,除去应付未付的部分,实际累计结余达49057.9万元,可支付8.56月。其中市本级、中方县和会同县可支付月数分别为28.2、12.8和9.2,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后可支付月数分别为26.5、12和7.6,对医保基金长期收支平衡影响不大。

二、起草过程

(一)该通知起草前已向市司法局申报了情况,市司法局按规定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纳入临时性规范性文件计划目录;

(二)我局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组织和公民意见,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其中对基金运行风险大的统筹区不实行减征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市本级、中方县和会同县减征时间为5个月的建议予以采纳。对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减征范围的建议未予以采纳,按测算结果,我市职工医保费来源中机关事业单位占65%,如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减征范围,市本级、中方县、会同县可支付月数为19.4、9.9和3.3,对基金的长期平衡性会造成较大影响。对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减征范围的建议未采纳,因为国家局明确减征范围为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减征范围内。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草案经过近半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草案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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