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20-14001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建发〔2020〕6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建设局、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依法经营,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等级体系建设,经局党组研究,现将《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4日
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怀化市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等级体系建设,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依法经营,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物业服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依法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量化考核,即时记分,年度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分类监管和认定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与管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经营许可的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奖励表彰,积极参与行业活动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金融机构等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造成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等事故;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由企业申报,以及通过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多渠道归集,在信用平台上录入,同时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等。
(二)业主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情况的评价。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矛盾纠纷和投诉处理等情况的评价。
(四)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议、经营行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评价。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及警示信用信息,由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向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也可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归集。
第九条 基础信用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提示信用信息及警示信用信息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录入后,自动在信用平台公示7天,如无收到异议,则系统自动计分;提示信用信息及警示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在信用平台公示7天,如无收到异议,则录入信用平台并计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对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信息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异议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处理:
(一)异议信用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用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可靠,不得编造、篡改信用信息。
企业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出现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信用平台中进行修改;信息变更或失效,企业未及时修改信用信息的,列入企业不良行为。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检。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A)级、良好(B)级、合格(C)级、不合格(D)级,共4个等级。信用等级得分基准分为60分,实行加减分制。每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得分=基准分+基础得分+加分项目积分-减分项目积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得分在95分(含)以上,为(A)级优秀企业;信用等级得分在85分(含)- 95分以下,为(B)级良好企业;信用等级得分在60分(含)-85分以下,为(C)级合格企业;信用等级得分在60分以下和没有登录信用平台纳入统一监管的,为(D)级不合格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布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一)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二)不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业主或使用人权益,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协调,仍拒不退出或不移交相关资料的;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六)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的认定主体。在认定失信黑名单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认定主体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出具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认定书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
当事人对刑事判决提起再审或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暂停认定。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提出申请移出失信黑名单:
(一)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依据被撤销的;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主体自公布之日起满一年,已对严重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经原认定主体书面确认其已消除影响的。
当事人符合移出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将其从失信黑名单中移出。
当事人在失信黑名单有效期内未发生新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移出失信黑名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信用平台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相关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信用平台打印记载企业即时信用信息分值、信用信息等级的信用信息证明,信用信息证明有效期为30天。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创先创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推送至湖南省诚信网对外公示;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投标时,在资信标部分得分基础上加5分;在物业项目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在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
(二)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投标时,在资信标部分得分基础上加2分;在物业项目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在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三)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评定为D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警示企业。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限制其参加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参加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投标时,在资信标部分得分基础上减5分。
(五)列入全市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监管企业。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同级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限制其参加本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的物业服务项目投标。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每年的1月份通过“信用怀化”、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对外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等级,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