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19-42002
怀烟法〔2019〕82号
现将《怀化市烟草专卖局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怀化市烟草专卖局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管理办法
怀化市烟草专卖局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怀化市烟草专卖局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怀化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行政辖区境内有烟叶收购计划的烟草公司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第三条 县级烟草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是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主体,拟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分公司的,由市级烟草公司提出申请。
第四条 怀化市烟草专卖局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批准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主体应为县级烟草分公司;
(二)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在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
第六条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要依据《烟叶工作站设计规范》(YC/T 336-2010)等相关规定,按照设计合理、功能齐全、环境良好、管理科学、标识统一的基本要求,建设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的烟叶收购站(点)。
第七条 县级烟草分公司辖区内需设立一个或多个烟叶收购站(点)的,作为一个事项向所在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工商营业执照;
(三)烟叶收购计划及收购资格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 办 理
第九条 怀化市烟草专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的最终决定文书为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内应包含准予设立的烟叶收购站(点)名称、地址、收购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怀化市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第十一条 怀化市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第十二条 怀化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怀化市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政务系统等方式,将有关许可事项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第十四条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在怀化市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必须经怀化市烟草专卖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设立烟叶收购站(点)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收购烟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怀化市烟草专卖局对辖区内取得烟叶收购资格的烟叶收购站(点)的烟叶收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对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办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怀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