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0 11:01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431200/2020-002988 文号:怀政办函〔2019〕40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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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19-08-09 登记日期:2019-08-09 所属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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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办函〔2019〕40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农村安全饮水保障水平,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

(一)实施区域供水规模化。各地应打破乡镇等行政区划限制,合理划分供水分区,在集镇等人口密集区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通过以大并小、小小联合、能并则并等方式逐步整合周边小型供水工程。要统筹考虑县域水源条件,优先将供水管网由城市向乡村延伸,推动建立一体化的城乡供水网络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实现城乡居民共享优质供水。

(二)改造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对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等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条件、用水需求等进行提质改造,提高供水保证率;同时根据不同供水规模和水处理要求,优化水处理工艺,完善净化、消毒设施配备,保证供水水质达标。

(三)加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应具备不低于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千吨万人及以上水厂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水质的抽检、巡检和自检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116号)要求执行。

二、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机构和经费,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人员,落实辖区内集中供水工程的监管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协调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立项和农村供水水价核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有关工作。

(三)压实供水单位管理责任。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直接管理责任,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四)建立管理责任台账制度。县、乡两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应对每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跨乡镇的农村供水工程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作为行政责任人,跨行政村的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作为行政责任人,单村供水的一般由村级负责人作为行政责任人;百吨千人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相关人员作为技术责任人,百吨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由乡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相应人员作为技术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相关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三、探索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一)推行专业化运营。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方向,鼓励通过依托县城公共供水企业、区域性规模化供水企业或成立县级(或区域)供水公司等方式,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对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按乡镇组建管理公司或成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维护专业化。

(二)推进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建立用水户台账,降低生产单耗;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三)开展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管网末稍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自检,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污染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四)规范供水水价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饮水水价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等制度。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农村公共用水应明确缴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应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四、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政策保障机制

(一)建立经费补贴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财政或其他补贴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并制定经费补贴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

(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须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电价,并保障用电。

(三)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县、乡两级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