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优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6 15:51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431200/2019-065552 文号:怀政办函〔2018〕65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3-08-13
签署日期:2018-08-13 登记日期:2018-08-13 所属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08-13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政办函〔2018〕65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优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各单位:

《怀化市优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怀化市优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着力破解审批环节多、办理时限长等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精神,参照外地先进做法,结合怀化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实施方式分为三类,实施分类管理。第一类:内部改造项目(指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仅进行构筑物内部改造、装修的项目),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装修设计审查保留);第二类:现状改建项目(指不涉及新增(占)建设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不增加建设规模,拆除或部分拆除现有构筑物,在原址上进行重新改造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类:新建扩建项目,应完善土地产权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于工业项目(化工石化医药、采选、造纸、印染、燃气、钢铁、水泥、电解铝、火电、平板玻璃、铁合金、有色金属冶炼、农药、烟花爆竹等特殊工业项目除外),可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设计方案免于审核。对于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评估评审事项,且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小型项目,也不再对设计方案(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商场、宾馆、农贸市场、体育场馆、养老设施及娱乐场所改造装修等人流密集环境敏感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除外)进行审核,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可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对于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在原有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上进行调整和优化。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二、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

(一)精简前置条件。各类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能减尽减。上级无强制性要求的,一律取消。社会投资建设的备案类项目,直接通过湖南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办”,实现“零上门办结”。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估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核准或备案条件。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许可条件,只保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许可条件。建筑垃圾处理费、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日照分析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费、工程竣工测量费、现状地形图费等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把关收取。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取消建设单位办理资金保函或资金到位证明。

(二)优化审批流程。以发改部门立项(包括核准、备案等)为龙头,解决互为掣肘问题。发改部门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发〔2017〕18号)和《怀化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怀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便捷、高效、精准予以立项,其他部门据此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项目立项后至开工前的审批流程,简化归并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个主要阶段,每个阶段实施“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组织,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涉及的征询事项,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阶段审查,能并不串,同步办理。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三)规范评估环节。由政府统一组织第三方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评价、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预先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建设项目涉及安全、环境影响的各类强制性评估,在项目开工前,各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前同步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它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含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在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再提速,实现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土地后到开工建设,审批时限压缩到50个工作日以内。

(四)推行“多图联审”。推行并完善“多图联审”制度,将消防、人防、气象、地震、园林、公安交警等部门的专项审查,融入现有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阶段,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阶段,分别由规划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实行联合审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必须单独组织审查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组织进行,但必须与相关阶段的审查同步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五)简化施工许可。施工许可改为形式审查和网上办理,对于实施建筑师负责制并采用BIM技术正向设计的项目,可采用“标准规范+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部门可在设计方案审批后,先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先行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后置,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

(六)施行联合验收(备案)。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原多个管理部门各自独立实施的专项竣工验收方式,转变为“统一受理、集中验收、限时办结、互相认可、信息共享”的“五位一体”联合验收模式,联验之外再无核验(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除外)。其中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社会投资的产业项目,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联合验收;无政策规定要求的,则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产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交警支队、市政府督查室(市优化办)负责人为成员。

(二)加快平台融合。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总体要求,一是依托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打通与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部门政务服务应用系统的信息交互渠道,打破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实现项目数据信息的协同共享。各部门核发的审批文件由办理部门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其他行政机关推送,实现信息共享;上个审批服务环节已经提交过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二是依托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大力推进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电子化,使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必须到现场办理的,通过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受理窗口,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限时办结、全程监督”。各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揽子告知后续审批事项。同时,大力培育社会咨询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打造全过程“服务链”。三是依托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明确服务标准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

(三)加强诚信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强化督查问责。承担行政审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落实优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并联审批”协调会交办事项,做好会前有关项目、材料的审核、把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因不作为致使项目审批后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2.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3.违反本方案规定,不实行合并审批或并联审批的;

4.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项目,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

5.不执行首次办理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6.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无故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各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附件1.doc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2.附件2.doc社会投资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办理流程图

      3.附件3.doc社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流程图

      4.附件4.doc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