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8 15:39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431200/2019-010700 文号:怀政发〔2017〕1号 统一登记号:HHCR-2017-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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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7-03-28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HCR-2017-00003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怀政发〔2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3月15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2012年8月27日印发的《怀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怀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怀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和省委、

  市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怀化市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一极两带”和“一个中心、四个怀化”,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办、委、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着力完善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适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者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开门立法,扩大公众参与,编制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规范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深化政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等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加强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市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对科学发展、质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的考核评价,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政府及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二)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调度有关工作;

  (三)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秘书长统筹安排,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初审。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不能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和市长签发。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并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应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五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秘书长签发;其他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二、切实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副巡视员、秘书长出访、离市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事后应及时销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离市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限制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口及辖区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内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处级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