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4 14:50 信息来源:怀化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431200/2021-027869 文号:怀政发〔2014〕5号 统一登记号:HHCR-201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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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CR-2014-00002       

怀政发〔2014〕5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印发《怀化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怀化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本级征收的相关非税收入实施的缓征、减征和免征,适用本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审批机关。市财政局是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审核、报批、办理等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限额内履行审批职能。      

 第二章 政策依据

第六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政策依据,包括中央、省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和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

(一)中央、省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非税收入缓减免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省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对非税收入缓减免作出的具体规定。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是指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个案问题,在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的制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

制定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原则上只针对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产业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制定的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包括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明确的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除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产业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继续执行外,其他项目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执行至本办法颁布施行之日止。

怀化工业园区、怀化经济开发区及市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明确的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除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产业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继续执行外,其他项目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执行至本办法颁布施行之日止。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九条 非税收入缓减免执行程序:

(一)缴款义务人填写《怀化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

(二)执收单位对申请缓减免的政策依据及申请缓减免的具体项目、金额、比例进行初审。

(三)市财政局对执收单位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四)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或者授权市财政局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权限:

(一)执收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审批。

(二)执收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三)执收50万元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缓减免执行方式:

(一)符合中央、省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的,由执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二)符合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决议决定的,一律实行先征后支。非税收入全额缴库后,应当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推行“专柜执收、打捆收费、以票控费、凭票办证、系统控制”的非税收入收费控制模式,加强对非税收入征缴和非税收入缓减免的监督检查。

(一)专柜执收。由市政府政务中心在政务中心窗口设立打捆收费执收专柜,市政府政务中心、市财政局、相关执收单位派驻专人处理从业务受理到收费办证的全程工作。

(二)打捆收费。将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依法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打捆收取。

(三)以票控费。市财政局凭打捆收费项目一览表及银行入账凭证,开具收费收据,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凭票办证。有关缴款义务人凭收费票据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和相关证件。

(五)系统控制。将收费与发证纳入系统控制,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全额入库。

第十三条 推行限时办结制度。纳入打捆收费范围的执收单位,应当作出限时办结承诺,实行名章代替领导签字制度,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打捆收费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非税收入缓减免台账。市财政局应当按月编报非税收入缓减免报表。

第十五条 建立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征收非税收入,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缓减免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除责成其全额追缴擅自缓减免的款项外,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的缴款义务人,除全额追缴缓减免款项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直相关执收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出台后尽快制定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产业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标准及打捆收费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