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规范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4-28 00:00
信息来源:市供销合作社
湘供资发〔2009〕76号
省社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出资企业的规范管理,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壮大合作经济实力,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股东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省社实际,现就如何加强省社全资及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规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党在企业的组织建设,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公司制改革以后,供销社出资企业不仅具有合作制的内涵,而且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核,是不同于一般公司制的企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0号)文件明确规定:“省供销社受政府委托,对全省供销社承担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供销社企业受托承担涉农服务工作,享受政府扶助和补贴。因此,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党的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人才的机制相结合,对供销社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该进一步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关键,以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为重点,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为实现社企业稳定和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企业要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省社党组对企业的党委书记继续实行任免制,副书记和委员选举后由机关党委批复,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企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经理层。
二、规范红利分配行为,实行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公平分配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分配制度是否公平、公正,事关企业发展,事关股东及职工切身利益。规范企业红利分配行为,实现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关键。
1、省社对企业的投资,一律实行按股分红或按出资额分红,不再实行“约定分红”;
2、各企业使用社有资产(含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率由市场机制形成。
三、健全董事、监事委派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框架,目前,多数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合二为一,决策者、执行者集于一身,监事会事后监督,作用不大。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推行董事会、经理层人员适度分离,逐步减少董事会人员与经理层人员交叉任职;
2、省社理事会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3、委派的董、监事兼职不兼薪,因职务行为产生的费用由被派驻公司承担。对委派的董、监事可以按规定计提董、监事相关工作费用。
四、逐步推行会计委派制,加大对企业财务的监管力度
会计委派制,是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产权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的一种制度。在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维护股东权益。社有资产是省社全资企业、参控股企业资产的重要组织部分,更需要运用会计委派制来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监督。
1、省社逐步向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稽核)科长。委派会计必须为人正直、忠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财务、会计、审计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及会计师以上职称。委派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法》、《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及省社授予的其他职权。
2、会计委派制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委派会计由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委派会计的工薪报酬按规定标准归集到资产管理公司,并由资产管理公司制定奖惩办法进行考核发放。
五、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保障社有资产营运安全
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1、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事先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报告,但事后需以书面形式补报。
2、重大事项包括:
(1)向股东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更换董事,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③选举、更换监事,有关监事报酬事项;
④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
⑤公司章程修改;
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⑦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⑧发行公司债券;
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向股东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2)向董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①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②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④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⑤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方案;
⑥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⑦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向董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3)向省社理事会特别报告的重大事项
①公司购置、处置重大资产。其中,年销售、利润分别过10亿元、2000万元的企业,其购置、处置资产30万元以上(含);年销售、利润分别过5亿元、500万元的企业,其购置、处置资产20万元以上(含);年销售、利润分别不足500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其购置、处置资产10万元以上(含);
②公司以公司资产替其他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③公司向外拆借资金;
④公司新增贷款规模;
⑤公司向其子公司的参股行为;
⑥省社理事会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报告的时限
①提交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5日前报告;不设股东会的企业,应在经理层讨论决定15日前报告;
②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报告;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应在经理层讨论决定10日前报告;
③向省社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应在该事项实施5日前报告。
④公司章程对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按公司章程约定办理。
4、省社派出的董、监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湘合作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报告。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向省社理事会报告相关事宜,特殊事项应随时报告。
六、探索激励与问责相结合机制,防范企业运行风险
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才能,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问责机制,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保障,能使企业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促进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依法经营、依规办事,确保企业快速、稳定、高效运行。因此,在企业积极探索激励与问责相结合的制度,防范企业运行风险意义重大。
1、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实行以经济效益质量和资本净积累为重点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业绩优秀的公司和省社委派的董、监事,省社予以奖励。
2、积极探索推行问责制。省社委派的董、监事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其他企业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