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3-05 00:00 信息来源:市供销合作社
怀供〔2012〕3号
机关各科室:
《怀化市供销合作社机关接待及财务审批制度(试行)》经市供销合作社党组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怀化市供销合作社
机关接待及财务审批制度(试行)
为加强市供销社公务接待工作,规范机关财务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供销社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1、公务接待应本着合理、周到、节约的原则,使公务接待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杜绝奢侈浪费行为。
2、市社机关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3、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由办公室确定定点接待单位,原则上不得在定点单位以外安排公务接待活动(特殊情况例外)。
4、实行烟酒自备制度,办公室统一负责烟酒采购、领用登记工作。
二、接待范围
1、市级以上领导(含市级)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处室领导来市社检查、指导工作;
2、县(市、区)领导和市部委办局领导来市社交流、指导工作的及请求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要接待的;
3、市社领导邀请或来访的重要客人;
4、以市社名义召开的各种全局性会议;
5、县(市、区)供销社来市社办理业务需要安排接待的;
6、外地供销社来市社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三、接待程序
1、来客接待,经办人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或主任批准。
2、经批准后,由办公室按审批标准到定点单位安排接待。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不在单位时,须电话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作安排。
3、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在定点单位以外接待的,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数额较大的需经主任批准),由办公室去人具体负责。否则,是领导消费的,则计入个人包干经费指标;是科室消费的,则不予报销。
4、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的二分之一,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5、出差途中的接待,数额较大的,须电话报经主任同意后实施。
四、接待标准:
1、省部级领导带队的每人每餐100元(800元/桌);厅级领导带队的每人每餐80元(700元/桌);县处级带队的每人每餐70元(600元/桌);县级局长带队的每人每餐50元(400元/桌),以上标准不含烟、酒。
2、县(市、区)供销社工作人员来市社办事的,原则上在市民服务中心食堂按工作餐接待,如确需在定点单位就餐的,按每人每餐40元标准(不含酒水)接待。
3、市、县两级来人接待,两天内连续接待不超过3次。
4、未经批准安排接待就餐的,其费用由经办人员自行负责(特殊情况超标的,须经办公室同意)。
五、接待及财务审批权限。在3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3001元-20000元报主任同意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20001元以上开支,经社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