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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制订全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和事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审查广播电视播出节目的内容。
(二)负责广播电视台、站的建立与撤销审核和申报工作。
(三)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贯彻实施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适用高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四)对全县广播电视网络进行规划和管理,贯彻实施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道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
(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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