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责任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不法行为侵犯权利或法益而产生的体现制裁规范效果的救济权法律关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长江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制度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两大类。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而又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它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种类。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它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或者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主要规定在民事法律中,但有的行政法律、经济法律中也规定了有关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所受的惩罚也是最严厉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由《刑法》明确规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五个。
1)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财产、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三、《长江保护法》法律责任特点
《长江保纪法》是我国首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特别法和流域保护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目前涉及长江保护的法律就有30多部,相关的行政法规有50多部,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已规定了严厉的处罚。《长江保护法》仅对相关法律法规未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补充规定,例如:违法航行、不使用岸电的船舶和生态调度不纳入日常调度规程的;违法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或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的;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违法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违法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转载来源于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