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24 14:47 信息来源:怀化市发改委
为了坚决遏制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乱象,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现将《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6月21日至7月21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人:杜军,联系电话:0745-2719100,电子邮箱:hfgxzsp@163.com
提交意见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特此公告。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附:《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坚决遏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乱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在严格执行《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7〕21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20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有关事项强调并通知如下:
八、严格项目招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以财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并按相关规定下浮。代建制或EPC项目可以以估算价格或概算价格先行招标,但招标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费用按照日后财评价格计费、相关建设和采购标准按照财评价格实施。
采用EPC方式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市公管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严格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的项目单位即为该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对该项目的投资概算控制负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必须督促中标单位或代建单位严格按照中标价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承包合同价及合同价的调整必须控制在概(预)算内,严厉禁止“先干后变、边干边变、先干后算、先干后批”现象。
十、严格内控管理。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机制,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的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该项目内控管理主体责任,市纪委监委派驻该单位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负该项目内控管理监督责任。发生项目违规超概问题后,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惩戒外,还要进一步追究该项目内控管理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十一、严格项目监管。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交通、水利等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主要监管部门,依据各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因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造成违规超概的项目,同步追究监管单位责任。
十二、严格项目结(决)算。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必须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报送结(决)算申请,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于项目单位报送的结(决)算申请,凡突破原概算批复金额的,一律先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对于项目结(决)算申请报送时未突破原概算批复金额,但审计后发现已实际突破的,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
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决)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按规定追责问责。
十三、严格概算调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及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对该项目做出是按照原设计方案追加投资调整概算还是调减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决策意见。项目单位凭市政府决策意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
十四、严格超概问责。对主要因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及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或虽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但未及时通过市发改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以及不论主观客观原因故意漏报瞒报造成超概既定事实的,一律先按有关规定问责到位并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超概问责的具体措施(包括对中介单位、代建单位等)严格按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7〕21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20号)以及怀化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突出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执行。
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可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进一步严格控制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相关制度。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