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8 16:42 信息来源:怀化市发改委
怀发改价服〔2019〕7号
关于怀化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怀化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文件展期的请示》(怀天源〔2019〕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一年来执行怀发改价服〔2018〕2号文件及业务开展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以实际开放床位数按月收取,收费标准为2.35元/床·日。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以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序号 |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
月收费标准(元/月) |
1 |
30以上 |
1200 |
2 |
20-30(含30) |
960 |
3 |
10-20(含20) |
720 |
4 |
5-10(含10) |
480 |
5 |
2-5(含5) |
240 |
6 |
2以下 |
120 |
3、村卫生室按每年600元包干收取。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服务内涵包括全市(含乡村)医疗废物的包装、定点收集、转运工具、消毒和规范无害化处置等费用。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由你公司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此项费用。
四、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到位。如你公司不按规定履行医疗废物处置职责,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有权拒缴相应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五、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向医疗机构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六、本批复自2019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国家及省政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