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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3 16:13 信息来源:

怀发改办〔2019〕13号

关于印发《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

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信用承诺书(模板)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4日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3号)、《怀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怀政办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市发改委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牵头单位,率先开展信用产品的应用是深入落实国家信用政策文件精神,促进信用怀化建设的创新性举措,我委依法依规核查相关服务和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使用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是加强发改业务领域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的重要实践,将对我市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良好氛围产生示范性效应。

二、使用信用产品的行政管理事项计划目录

经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单位查询信用记录、使用信用产品和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的行政管理事项计划目录如下:

(一)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审批;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三)向上争取中央或省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引导资金、贷款贴息等扶持资金的初审、转报;

(四)企业债券转报初审;

(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报的主体资格审查;

(六)评先评优的审核;

(七)涉及本委的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资格预审;

(八)本委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的审核;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查询信用记录的事项。

三、工作流程

1、告知。委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应事前明确告知相关服务和监管对象我委核查信用记录、使用信用报告、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的相关规定。

2、核查。委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在办理上述目录中行政管理事项时,应履行信用监管职责,通过“信用怀化”(https://xinyonghuaihua.gov.cn/)等官方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打印相关服务和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相关服务和监管对象可以在申请办理事项时自行提交自身信用报告进行增信,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我委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3、信用承诺。以公开、自愿为原则,相关服务和监管对象在办理事项前签署信用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1),对提交的资料和自身行为进行承诺。

4、归档。委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在事项办结后,应将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信用承诺等纸质件存入办件档案留存备查。

5、应用案例归集。委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了具有成效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后,应当汇总填写应用案例(案例模板见附件2),并与信用承诺书一起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信用产品的应用

根据《怀化市发布信用红黑名单及开展联合奖惩工作的实施方案》(怀信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比对相关服务和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分别采取以下激励和惩戒措施:

1、在审核本委职权范围内争取中央或省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引导资金、贷款贴息等各项扶持资金以及企业债券、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初审转报时,将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作为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纳入守信“红名单”或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显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对于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在名单有效期内限制其申报和获得资金扶持。

2、在办理我委职权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等业务时,将申请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守信“红名单”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即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在名单有效期内从严审核或依法依规对其限制申请。

3、在涉及本委的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资格预审中,将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优先考虑信用记录良好或提供信用报告的企业;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的限制性条款。

4、在本委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记录良好的当事人,依法限制在失信“黑名单”上的失信人员招录(聘)。

5、在本委评先评优工作中,将评先评优候选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记录良好的候选主体,依法限制在失信“黑名单”上的主体评先评优,依法撤销已授予的荣誉。

五、工作要求

委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依法逐步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应用范围,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主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同时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试行,试行期1年。


附注:

1、信用记录。本方案所称的信用记录是指行政、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行政相对人的公共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打印有效期为30天。

2、信用报告。本方案所称的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信用报告由国家法定机关备案或认可、获得个人或企业征信业务资格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估的除外)

3、信用承诺。指行政相对人在办理具体行政事项中向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及依法依规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作出的事前书面承诺。


附件:

信用承诺书(模板)


我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

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给你单位的所有资料均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