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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发改委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8 09:00 信息来源: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怀发改办〔20181

关于印发《怀化市发改委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市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怀审改办发〔20173号)要求,结合我委行政审批职责,制定《怀化市发改委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5

 


怀化市发改委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单位、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程序执行情况,包括:

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5、项目的选址、用地、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其他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首先要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账;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六)投诉举报电话

法改科(07452717010 

审批科(07452719100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改委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查核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核准、审批书面文件形式,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监督对招标事项核准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请或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出具核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规定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核对招标的审批信息。

在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检查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审批的内容。

违反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不招标、未经核准进行招标,按规定进行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

(六)投诉举报电话:

市招投标办(07452723377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发改委年度节能监察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节能审查;

2、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深度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项目在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方式可分为现场检查和台账检查。现场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能效评价;

2、对重大项目或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配合上级节能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选择检查对象,下发监察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账,面谈询问,实地勘察,情况汇总,反馈意见,通报监察结果,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1、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2、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弄虚作假,导致节能报告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投诉举报电话:

法改科(07452717010 

地区经济和环境资源科(07452718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