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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金融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27 16:18 信息来源:怀化市财政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村金融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201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村金融发展,加大金融支持“三农”的力度,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步伐,增强金融支持“三农”的力度,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工作目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建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激活农村要素市场,改善农村金融交易条件,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力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从2013年起,在全省部分地区开展农村要素市场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农业保险覆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等试点工作。待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后.在全省全面推广试点经验。

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建设

3、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村延伸。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建设农村服务网点,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及乡镇增设分支机构,重点增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网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从事“三农”服务的专营部门。支持证券业金融机构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增设服务网点。加快推进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网点建设,扩大涉农保险服务的品种和范围。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农村拓展业务。

4、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不断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加快推动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步伐。保持县域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长期总体稳定,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推动县级法人机构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对以服务城区为主的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为统一法人。积极稳妥推进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工作,加快高风险信用社包袱化解和风险处置。

5、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省内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民间资本参股。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分层次设定注册资本限额、提高主发起人持股比例,逐步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域全覆盖,在长株潭地区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农民、农村小微企业参与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鼓励信托公司扩充资本实力,充分发挥信托资源优势,创新农业信托产品。

三、逐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

6、构建农村要素市场体系。大力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等农村要素确权颁证工作。组建农村要素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建立农村要素资产评估体系。探索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发展。鼓励各市州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体系,以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林权交易平台为基础,打造规范化运营的农村产权要素流转交易市场。

7、健全农村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多方共同参与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分散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做大做强省级农业担保机构,以其为龙头,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体系,着力为农村产权融资提供担保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设立专门的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处置平台和机制。引导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完善财政支持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8、引导农村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研究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融资行为。探索在部分民间融资活跃的市州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

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9、不断提高涉农信贷产品服务水平。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继续开展生产设施、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信贷权限,简化农业企业及农户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积极开发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推广“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订单农业贷款、农户贷记卡“一卡通”、农村金融服务中心等新型信贷服务模式。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多样化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强化对农业科技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10、积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扩大保费补贴品种和范围,提高部分品种保险金额。鼓励各地开展农房保险工作。支持各地和各保险机构结合实际选择特色农业品种开展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围绕农民人身意外、计划生育、健康养老、大病医疗、家庭财产等方面开展涉农保险业务。推动建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医疗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探索建立商业保险补充农村社会保障的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和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融资。

11、发挥资本市场对“三农”的引领作用。大力发展面向农村、服务农业的融资租赁、信托、股权投资等业务。积极培育涉农企业上市资源,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提高农业上市公司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各类资本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各类投资基金投向涉农企业。设立省内大宗优势商品期货交割库,推动区域大宗优势商品上市交易。推动期货业经营机构开展涉农业务创新,鼓励有实力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

五、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12、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平台,扩大农村信用信息覆盖面,将农村信用档案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使用农户信用信息和评级报告。继续组织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建设,提升农村地区信用水平。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把信用状况作为资金扶持、项目审查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3、深入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建立健全金融安全区创建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联动机制。各市州要明确创建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全省金融安全区创建成果,着手研究制定省级金融安全区考评办法,推动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果突出地区倾斜。及时总结和推广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经验,形成创建工作示范机制,逐步扩大创建范围,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14、依法维护农村金融债权。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大力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农村金融债权,加大涉农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及恶意索赔行为,切实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维护金融债权的意识。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农村金融工作的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15、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在完成金融服务空白乡镇金融营业网点建设或机具布设任务的基础上,大力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开通银行卡跨行限额转账功能,实现支付结算服务村村通;优化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加大对农村地区金融机具布放力度。逐步将涉农财政补贴资金整合归口农户单一银行卡账户发放。加快电子支付创新和普及应用工作。

16、加强农村金融知识宣传和培训。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干部金融工作能力。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在农村地区宣传金融政策和知识。

六、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

17、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农村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涉农税费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并引导这些政策向贫困地区倾斜。各地要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服务“三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新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对在偏远乡镇设立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给予补助。财政性资金存款可向涉农贷款较多、增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倾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应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完善农业保险机制,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给予适当补助。

18、完善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配套政策。各级政府通过整合部分农业发展资金及涉农补助资金,探索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由于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试点风险形成的信贷损失。各部门应积极研究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切实推进农村生产要素确权、流转、农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制定工作。

19、对农村金融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要根据金融支农情况,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的投放规模,支持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对涉农贷款发放比例高、增长速度快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应依据其合理需求,优先办理再贴现业务。银监部门要建立科学的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实行弹性存贷比政策。确保涉农贷款增长幅度高于全省贷款增长平均水平。

七、切实加强农村金融的组织保障

20、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农村金融改革领导小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农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单位和部门参与,指导全省农村金融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农村金融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21、强化分工协作。省农村金融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协调和信息交流机制,及时解决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积极搭建与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平台,建立台作机制,引导和推动更多资金投向农村。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地方经济发展特点,整合资源,积极创造和推广一批满足农村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项目。

22、开展农村金融政策绩效评估。省农村金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中各项工作落实的跟踪督办,适时开展试点地区政策实效评估和目标考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