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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37号

发布时间:2015-11-03 00:0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怀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城执机动罚决字〔201437

被处罚人:怀化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西都银座XX号。法定代表人:尹X,身份证号码:433001XXXXXXXXXX12

经查明,20149月中旬,怀化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在怀化市本业大道毛家溪桥北西侧华侨钢材城旁建设高架广告牌。广告牌杆高 15,用地 18平方米 20141030,经怀化市城市广告管理办公室认定,该高架广告牌未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证实:

1 2014923,对该高架广告牌拍摄照片2张,证实了该广告牌的位置及状况;

2 2014928,对被处罚人怀化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X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该广告牌修建的时间、地点、权属及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

3 2014928,对该高架广告牌所做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该广告牌的位置、现状及面积;

4 20141030,经怀化市城市广告管理办公室认定,该高架广告牌未办理审批手续。

2014 113 ,本局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怀城执机动告字〔201437号),告知其拟处罚的事项和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及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怀化XX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在怀化市本业大道毛家溪桥北西侧华侨钢材城旁建设高架广告牌,经怀化市城市广告管理办公室认定,该高架广告牌未办理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怀化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怀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罚没专户(工商银行政通支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XXXXXXXXXXXXX64),逾期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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